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1008號上 訴 人 季漢謙
宣秀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賴麗容律師被上訴人 緯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季漢偉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二)中關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九六九一八一五三○○號函核准」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九六九一八一五三一○號函核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二項(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郭俊德法 官 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