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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重上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273號上 訴 人 陳俊龍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複代理人 陳毓芬律師被上訴人 里昂國際牙醫診所法定代理人 黃甄玫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複 代理 人 楊怡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有尚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9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本源法 官 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