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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重上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273號上 訴 人 陳俊龍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複 代理 人 陳毓芬律師被 上訴 人 黃甄玫、楊國羣、林緧頤(原名林如萍)為合夥人

組成之里昂國際牙醫診所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複 代理 人 郭芸言律師

楊智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毛彥程法 官 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