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207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蓉樺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詠裕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複 代理人 吳宜珊律師被 上訴人即 上訴人 展宜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景翔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吳仲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銷售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2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蔡世芳法 官 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