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213號上 訴 人 陳貴貞
陳冠學陳貴莙上列三人共同訴 訟 代理人 李明諭律師
陳逸華律師被 上 訴 人 陳泓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贈與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9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鄭威莉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