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239號上 訴 人 國防醫學院附設臺北市私立愛德幼兒園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被 上訴人 國防醫學院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複 代理人 林美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地等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再字第1號再審判決提起上訴,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1年6月7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法 官 陳杰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任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