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369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楊六賽法定代理人 楊政信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蔡宜衡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黃恕櫟
高聰南羅永富黃張妹官孫月英曲如琴吳志鏗
王翠慧黃鎮許書碩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複 代理 人 郭千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湯美玉法 官 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