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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重上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38號上 訴 人 長德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美娜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複代理人 林志鄗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榮民總醫院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捌仟貳佰柒拾玖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次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於民國112年5月1日對於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零88萬879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34萬8279元,茲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葉珊谷法 官 范明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