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305號上 訴 人 許光武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律師視同上訴人 林芝宇被上訴人 許淑芬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複代理人 郭姿君律師
曾筱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九年一月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宏文法 官 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