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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重上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305號上 訴 人 許光武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律師視同上訴人 林芝宇被上訴人 許淑芬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複代理人 郭姿君律師

曾筱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九年一月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宏文法 官 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