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460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複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陳柏瑋律師
參 加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郭正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劉佳燕律師翁翊華律師被上訴人 郭秀鳳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林宜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2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109年8月5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法 官 邱 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月女附件:
一、原臺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217-3地號土地)浮覆後,若與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下稱737地號土地)具有同一性,則217-3地號土地之具體位置,應位於737地號土地之何處?
二、217-3地號土地浮覆後之正確面積應為若干?
三、737地號土地面積於扣除217-3地號土地面積後之部分,是否應歸被上訴人與郭雀之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