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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重上字第 4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460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複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陳柏瑋律師

參 加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郭正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劉佳燕律師翁翊華律師被上訴人 郭秀鳳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林宜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2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109年8月5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法 官 邱 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月女附件:

一、原臺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217-3地號土地)浮覆後,若與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下稱737地號土地)具有同一性,則217-3地號土地之具體位置,應位於737地號土地之何處?

二、217-3地號土地浮覆後之正確面積應為若干?

三、737地號土地面積於扣除217-3地號土地面積後之部分,是否應歸被上訴人與郭雀之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