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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重上字第 4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490號上 訴 人 美麗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李岳庭律師李岱穎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麗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服務契約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49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壹佰肆拾肆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0年6月30日對於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490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於原審及本院追加、擴張之訴均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人不服,全部提起上訴。就先位聲明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1萬0,928元(計算式:54萬6,364月/元×52個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608萬7,072元(874萬1,824元+860萬8,354元+873萬6,894元),則依前揭說明,本件第三審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依最高者即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2,841萬0,92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9萬3,144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徐淑芬法 官 朱美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