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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重上字第 4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496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振攀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黃敏綺律師被 上訴 人即 上訴 人 佳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啟鋆訴訟代理人 李智翔

曾勁元律師被 上訴 人即 上訴 人 協達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達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7月1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林純如法 官 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工程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