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413號上 訴 人 張中翰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邱亮儒律師視同上訴人 周建璋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律師
陳羿蓁律師被 上訴人 李詹扶美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設定登記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賴劍毅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