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重上字第 6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673號聲請人 林廷璋(即林貴照之承受訴訟人)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鄧蕊娜等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林廷璋為被上訴人林貴照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3條本文定有明文。次按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同法第175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被上訴人林貴照於本院審理期間委任訴訟代理人,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宣判前即民國111年5月3日死亡,就本件訴訟實施權已預立遺囑指定由繼承人即聲請人林廷璋繼承等情,有林貴照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資料、代筆遺囑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397、431頁、證物袋)。聲請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合於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呂淑玲法 官 汪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