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上字第679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複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
陳美華律師
參 加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郭正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劉佳燕律師侯宜諮律師被上訴人 楊仁莊
楊金豐楊龍二(即楊光邦之承受訴訟人)
楊殷富楊鄭金滿楊成蔚楊成武楊芬蘭楊美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林宜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150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9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財政部承行政院之命,綜理國有財產事務,下設國有財產局承辦國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但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並無處分權,此觀國有財產法第1條前段、第9條、第11條、第28條規定甚明。故凡因有關國有財產之處分涉訟者,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已改制為國有財產署)始為適格當事人,不因該國有財產是否屬國有財產署直接管理而有不同。至國有不動產依規定報廢或出售、贈與,並經註銷產籍者,應由管理機關依法申辦滅失登記或移轉登記,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21條固有明文,核與本件塗銷所有權登記不同,且當事人得持法院命國有財產署塗銷臺北市水利工程處管理之國有土地確定判決辦理塗銷,有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109年3月23日北市市地登字第1097004798號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㈡185至186頁),是本件附表一編號2、至7、9、11至13所示土地(下稱系爭水利地)雖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管理之國有土地,被上訴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自仍應以國有財產署為被告,當事人始為適格,先為敘明。
二、本件被上訴人楊光邦於提起上訴後之民國108年11月16日死亡,由繼承人楊龍二於同年12月1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楊凱聿拋棄繼承),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委任狀(見本院卷㈠385至394、397頁)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97號拋棄繼承事件影印卷可稽,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附表一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為該附表「浮覆前土地所有人」欄所示之人所有,伊等分別為楊石池、楊石壽之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如附表二至四所示)。系爭土地浮覆前雖於日治時期或民國40年2月間,因坍沒成為河川而塗銷登記,現既已浮覆,無待地政機關核准即當然回復所有權,惟現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規定,求為命上訴人塗銷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之判決(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至原起訴請求備位聲明部分業經撤回,見本院卷㈠249頁)。答辯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上訴人則以:系爭土地與浮覆前土地不具同一性,且被上訴人非浮覆前土地所有人之繼承人,繼承標的僅屬返還請求權,亦未由系爭土地共有人之全體繼承人一同起訴,當事人不適格。本件須待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回復所有權,且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第8款規定辦理分割登記後,始能塗銷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系爭土地迄未經公告劃出河川區域以外,核與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不符,浮覆前土地所有權人不當然回復所有權。又系爭土地係未經我國法令登記之不動產,被上訴人請求已逾民法第125條所定15年時效等語,資為抗辯。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查系爭土地於96年間第一次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其中系爭水利地屬堤防用地而位處河川區域內,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㈠253頁),且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臺北市不動產數位資料庫系統地政資料、臺北市政府102年2月21日府工水字第10260285301號公告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㈠158至194頁、㈡220至250、252頁)。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即為浮覆前土地,且伊等為浮覆前土地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依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當然回復所有權,自得請求命上訴人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登記等語,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本院於108年11月11日與兩造整理並協議簡化之爭點為(見本院卷㈠258頁):
㈠系爭土地與浮覆前土地是否同一?㈡被上訴人是否為浮覆前土地所有人之繼承人?㈢浮覆前土地之原所有權人,是否因系爭土地已浮覆而當然回
復所有權?㈣中華民國是否已因時效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㈤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登記,是否罹於
時效?
四、茲論述如下:㈠系爭土地與浮覆前土地為同一,此有臺北市士林區地政事務
所製社子島堤內浮覆地面積計算清冊、該所107年6月15日北市士地登字第1076003008號函附系爭土地日治時期土地登記簿謄本附卷可憑(見原審卷㈠122至123、266至336頁)。又系爭土地均為日治時期坍沒,浮覆後面積係參考日治時期地籍圖以座標讀取儀重新計算,惟日治時期地籍圖紙迄今已近百年,多有破舊、伸縮等情形,加以日治時期土地複丈時,受限於測量技術及儀器,不可避免之誤差配賦,均為系爭土地浮覆前後面積差異之主因,亦有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108年9月20日北市土地測字第1087017674號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㈠201頁)。是上訴人徒以系爭土地浮覆前後面積略有差異為由,抗辯系爭土地與浮覆前土地不同云云,洵無足取。㈡按各公同共有人對於第三人之權利,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
用民法第821條之規定,得分別就公同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有關回復公同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又各公同共有人對於第三人,若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就共同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即無庸以該公同共有人全體共同起訴為必要(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97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系爭土地原為附表一「浮覆前土地所有人欄」所示之人所有,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按(見原審卷㈠270至336頁)。被上訴人主張其等分別為楊石池、楊石壽之繼承人,其中共有人楊石池於57年8月11日死亡,繼承人詳如附表二繼承系統表所示,被上訴人楊仁莊為其再轉繼承人,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㈠253頁),且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佐(見原審卷㈡26至126頁、本院卷㈠321至325頁),堪認為真實。另共有人楊石壽於日治時期昭和16年死亡,被上訴人楊金豐、楊光邦、楊殷富及楊鄭金滿、楊成蔚、楊成武、楊芬蘭、楊美智分別為其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亦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附卷可憑(見原審卷㈡128至168頁、本院卷㈠331至333、461至467頁、㈡23至35頁),洵堪認定。被上訴人既分別為楊石池、楊石壽之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自得依上開規定起訴請求上訴人塗銷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是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非浮覆前土地所有人之繼承人或其等僅繼承返還請求權,且未由系爭土地共有人之全體繼承人起訴,當事人不適格云云,委無足取。
㈢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各公同共
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土地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公共需用之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其所有權視為消滅,並非土地物理上之滅失,所有權亦僅擬制消滅,當該土地回復原狀時,原土地所有人之所有權當然回復,無待申請地政機關核准;至土地法第12條第2項所稱「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乃行政程序申請所需之證明方法,不因之影響其實體上權利(最高法院103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03年度台上字第1407號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601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⒈楊石池為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4所示土地之共有人;楊石壽
則為附表一編號1至2、4至8、11至13所示土地之共有人;楊金豐、楊光邦、楊殷富為附表一編號3、9、10、14所示土地之共有人,系爭土地雖因天然變遷成為河川而所有權視為消滅,惟現既已浮覆,即當然回覆所有權。系爭土地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自有妨礙被上訴人之權利,則其等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規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登記,自屬有據。又本件被上訴人係請求塗銷系爭土地(即浮覆後土地範圍)所有權登記,核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第8款所定需辦理分割情形不同。上訴人抗辯須待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回復所有權或應先辦理分割登記始能請求塗銷云云,洵無可採。
⒉上訴人雖抗辯系爭土地迄未經公告劃出河川區域以外,核
與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不符云云。惟河川管理辦法係為河川整治之規劃與施設、河防安全檢查與養護、河川防洪與搶險、河川區域之劃定與核定公告、使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而制定發布,此觀水利法第78條之2及河川管理辦法第1條、第3條規定即明。是該辦法第6條第8款所定:「浮覆地:指河川區域土地因河川變遷或因施設河防建造物,經公告劃出河川區域以外之土地」,自不得據為增加土地法第12條所無之限制。況依河川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可知河川區域內非不得存有私有土地,僅係該私有土地應受水利法及相關法令之限制而已。系爭水利地雖屬堤防用地而位處河川區域內,有臺北市不動產數位資料庫系統地政資料、臺北市政府102年2月21日府工水字第10260285301號公告可稽(見原審卷㈡220至250、252頁),惟仍無礙於其屬於土地法第12條之浮覆地,是上訴人此部分所辯,尚無足採。至上訴人請求向經濟部水利署、內政部及臺北市政府函查土地法第12條第2項所定之「回復原狀」究以自然浮現或以地政機關公告地籍或標示、水利主管機關公告河川區域界為準,核無必要,附此敘明。㈣再按因時效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須以所有之意思,一定期
間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始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此觀民法第769條、第770條規定即明。查系爭土地係因天然變遷而成為水道,嗣浮覆後於96年間依行政院96年10月24日院授內中地字第0960052320號函示內容,系爭土地為權屬未定土地而辦理所有權登記為國有,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㈠253頁),且有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107年12月25日北市士地籍字第1076017851號函附登記資料附卷可憑(見原審卷㈡305至382頁),中華民國顯非以時效取得所有權之意占有系爭土地,復未以時效取得為原因申請登記為所有權人,無從時效取得所有權。是上訴人抗辯中華民國已因時效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云云,亦無可採。㈤末按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或除去妨礙請求權,
依其性質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釋字第107號、第164號解釋意旨參照)。所謂已登記之不動產,無消滅時效之適用,其登記應係指依吾國法令所為之登記而言,日治時期依日本國法令所完成之不動產登記不在此列。是真正所有人如未依我國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於土地登記簿登記為所有人,縱於日治時期登記為所有人,而未依吾國法令登記為真正所有人所有,該真正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時效應自登記為國有後起算15年(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1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8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一編號3、9、10、14所示土地,業經依我國法令登記為楊金豐、楊光邦、楊殷富所有(見原審卷㈠291、316至317、302頁),其等請求上訴人塗銷所有權登記,自無時效問題。至其餘附表一所示土地,雖未經依我國法令辦理登記為楊石池、楊石壽或被上訴人所有,惟上訴人係於96年10月24日辦理第一次登記,斯時被上訴人之所有權始遭妨害,迄本件107年1月19日起訴(見原審卷㈠8頁),尚未罹於15年時效。是上訴人抗辯系爭土地於79年間浮覆且社子島防潮堤新堤線經臺北市政府於79年3月6日公告,被上訴人自斯時起即得請求塗銷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迄提起本件訴訟已罹於時效云云,委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規定,請求上訴人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上開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至於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而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郭顏毓法 官 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郁琳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一編號 浮覆後土地(○○段三小段地號及面積:平方公尺) 浮覆前土地○○○段○○○○段地號(依原地籍圖計算面積:平方公尺) 浮覆前土地所有人(持分) 登記原因 現登記國有地持分 管理機關 1 513 (470) 215之3 (757) 楊石池、楊石壽、楊石壁 96年10月24日第一次登記 2/3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2 514 (265) 96年10月24日第一次登記 2/3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3 630 (81) 454之4 (76) 楊石池(5/15)、楊芳裕、楊金豐、楊光邦、楊在鏜、楊殷富(均1/15)、楊玉琴(5/15) 96年10月24日第一次登記 2/3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4 631 (22) 454之3 (299) 楊石池、楊石壽、楊石壁 96年10月24日第一次登記 2/3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5 632 (243) 96年10月24日第一次登記 2/3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6 633 (11) 454之2 (252) 楊石池、楊石壽、楊石壁 96年10月24日第一次登記 1/1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7 634 (286) 416之2 (299) 楊石池(20/120)、楊石壽(20/120)、楊埤、楊界恭、楊秋錦(均15/120)楊水田、楊炎山、楊陳柑(均5/120)、楊石壁(20/120) 96年10月24日第一次登記 3/8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8 635 (2) 96年10月24日第一次登記 1/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9 636 (6) 416之3 (67) 楊石池(20/120)、楊埤、楊界恭、楊秋錦(均15 /120)、楊水田、楊炎山、楊陳柑(均5/120)、楊在鏜、楊芳裕、楊金豐、楊光邦、楊殷富(均4/ 120)、楊玉琴(20/120) 96年10月24日第一次登記 1/1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10 637 (69) 96年10月24日第一次登記 3/8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1 642 (261) 410之2 (271) 楊永波、楊石池、楊石壽、楊埤、楊界恭、楊秋錦、楊水田、楊炎山、楊陳柑、楊深桃、楊保焻、楊石壁 96年10月24日第一次登記 3/16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12 643 (130) 410之1 (164) 楊永波、楊石池、楊石壽、楊埤、楊界恭、楊秋錦、楊水田、楊炎山、楊陳柑、楊深桃、楊保焻、楊石壁 96年10月24日第一次登記 3/16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13 645 (6) 408 (263) 楊石池、楊石壽、楊石壁 96年10月24日第一次登記 1/1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14 681 (231) 215之6 (254) 楊石池(5/15)、楊芳裕、楊金豐、楊光邦、楊在鏜、楊殷富(均1/15)、楊玉琴(5/15) 96年10月24日第一次登記 2/3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附表二:楊石池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 繼承人 再轉繼承人 次再轉繼承人 楊石池 (57.8.11死亡) ∣ 配偶楊王蜜 (48.7.24死亡) 長男楊坤福 (11.7.11死亡) 次男楊坤林 (95.10.18死亡) ∣ 配偶楊王葉 (96.12.27死亡) 長男楊仁德 次男楊仁信 三男楊仁莊 四男楊仁堯 長女陳楊阿美 (102.6.15死亡) ∣ 配偶陳光義 (楊石池長女陳楊刊之四男) 長男陳有龍 次男陳瑞源 長女陳慧芳 次女葉楊秀蘭 三女楊秀雲 (105.12.14死亡) ∣ 配偶陳龍輝 長男陳裕峰 長女陳詩錦 次女陳詩雅 三女陳婷婷 四女楊秀圓 三男楊坤榮 (94.8.11死亡) ∣ 配偶楊鄭伴 (98.7.8死亡) 長男楊國勝 長女楊秀勤 次女楊蓮緞 三女楊美珠 四女楊美足 五女楊美嬌 六女楊秋華 養女陳楊金蓮 四男楊炳嚴 五男楊炳鐮 (66.3.5死亡) ∣ 配偶楊郭秀鑾 長男楊慶祥 次男楊慶瑞 長女楊慧美 次女楊慧珍 三女楊慧綺 四女楊雅紋 五女楊曉菁 長女陳楊刊 (63.11.14死亡) ∣ 配偶陳英 (57.5.1死亡) 次男陳聰明 四男陳光義 五男陳尊仁 長女紀陳却 (84.11.5死亡) ∣ 配偶紀溪泉 (71.7.8死亡) 長男紀忠 次男紀麒麟 長女紀敏子 (32.8.17死亡,無子嗣) 次女潘紀英 三女陳紀麗卿 四女陳素蘭 次女林楊血 (66.3.7死亡) ∣ 配偶林振興 (65.1.31死亡) 養子林來旺 (80.8.29死亡) ∣ 配偶林李鴛鴦 (105.9.2死亡) 長男林逢時 次男林煌順 長女林素嬌 次女林淑惠 三女林淑華 四女林淑娟 養子林玉麟 (72.10.4死亡) ∣ 配偶林江彩秀 長男林煌欽 次男林翌瑋 長女林芳旭 次女林子莉 三女林柏吟 三女楊氏菜 (民前1.5.23死亡) 四女許楊堅 (82.12.30死亡) ∣ 配偶許中戍 (70.8.28死亡) 長女許清香 次女許清數 三女許清珠 四女許春美 (61.11.25死亡) ∣ 配偶陳正雄 (無繼承權) 長男陳毓成 長女陳毓馨 次女陳毓玲 五女許圓 (89.1.13死亡) ∣ 配偶林正順 長男林岳皇 次男林岳寬 三男林岳成 五女周絆 (17.7.16出養,無繼承權) 六女李素 (19.2.28出養,無繼承權) 養女郭楊秋程 (76.3.7死亡) ∣ 配偶郭賜美 (31.11.3死亡) 長男郭萬壹 次男郭萬來
附表三:楊石壽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 繼承人 再轉繼承人 楊石壽 (30.12.5戶主死亡) ∣ 配偶楊黃查某 (62.2.2死亡) 長男楊在鏜 (66.10.2死亡) 次男楊芳裕 (84.6.4死亡) ∣ 配偶楊鄭金滿 長男楊成蔚 次男楊成武 三男余燦豪(67.7.28出養,無繼承權) 長女楊芬蘭 次女李秀琴(66.2.22出養,無繼承權) 三女楊美智 三男楊金豐 四男楊光邦 (108.11.16死亡) 長男楊龍二 五男楊殷富附表四:楊在鏜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 繼承人 再轉繼承人 次再轉繼承人 楊在鏜 (66.10.2死亡,無配偶子嗣) 弟楊芳裕 (84.6.4死亡) ∣ 配偶楊鄭金滿 長男楊成蔚 次男楊成武 三男余燦豪(67.7.28出養,無繼承權) 長女楊芬蘭 次女李秀琴(66.2.22出養,無繼承權) 三女楊美智 弟楊金豐 弟楊光邦 (108.11.16死亡) 長男楊龍二 弟楊殷富 姐李楊毛 (84.3.11死亡) ∣ 配偶李添盛 (38.4.24死亡) 長女陳李清子 妹阮楊月桂 (102.4.14死亡) ∣ 配偶阮榮華 (79.4.1死亡) 長男阮文聰 次男阮文盟 三男阮文成 (99.2.5死亡) ∣ 配偶余美麗 長男阮名言 次男阮名宏 長女阮淑英 妹李楊照惠 (107.5.30死亡) ∣ 配偶李文雄 長男李見銘 長女李秀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