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617號上 訴 人 周盧雙美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交屋結算費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61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8萬0,571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8萬9,468元,惟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18萬9,468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法 官 劉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