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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重上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89號上 訴 人 北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施家棟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元龍律師視同上訴人 合勝發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炘欣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被 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訴訟代理人 楊雅雯

林大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林純如法 官 湯千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