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891號上 訴 人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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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敏雄李正富李建興汪建華汪秀如利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義塗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21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舒嵐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