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再字第34號聲 請 人 戎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再審原告法定代理人 吳亦寬訴訟代理人 余明賢律師
賴柏翰律師孫永蔚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章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再審之訴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玖仟零柒拾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原僅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9,070元,竟重複繳納,致溢繳3萬9,070元,有收據2紙足稽(見本院卷第194、196頁),聲請人聲請退還,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法 官 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胡新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