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藍英楠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周惠娟等間請求履行契約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2 萬3700元(計算式:
8,250,000 +573,700 =8,823,700 ),應徵裁判費13萬26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永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