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上字第71號上 訴 人 邱騰毅
王晟懿兼上2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淑瑤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並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邱素珠等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對於本院108年度重家上字第71號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新臺幣(下同)62萬元部分,為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徵收裁判費1,000元;其餘部分上訴利益為285萬1,200元(計算式138,240+900,000+1,260,000+552,960=2,851,200),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萬3,971元;合計上訴人應納第三審裁判費4萬4,971元(計算式:1,000+43,971=44,971)。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李昆曄法 官 楊舒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