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重家上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上字第73號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楊翠玲

楊翠煌楊榮鍾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志國律師

陳淑芬律師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楊榮欽訴訟代理人 王文廷律師

李志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審共同被告姓名「楊廖貴玉」之記載,應更正為「楊廖玉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楊雅清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