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上字第73號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楊翠玲
楊翠煌楊榮鍾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志國律師
陳淑芬律師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楊榮欽訴訟代理人 王文廷律師
李志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審共同被告姓名「楊廖貴玉」之記載,應更正為「楊廖玉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楊雅清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