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金訴字第19號原 告 羅閔耀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江怡慧被 告 錢埔力
歐李琇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7年度附民字第232號),本院於109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江怡慧新臺幣伍拾萬零壹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一日起;其餘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羅閔耀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按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於經第二審法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後,其訴之追加、變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25條之規定。又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未載幣別者,下同)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附民卷第1頁)。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擴張、減縮為: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江怡慧166萬8,150元,及自民國10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羅閔耀139萬5,840元,及自100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377頁),核係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原告主張:被告為夫妻,於100年10月間,經由訴外人莊立平轉
介知悉開普東礦業有限公司(EAST CAPE MINING CORPORATION;ECMC,下稱開普東公司)人員即訴外人黎美琪、路驛芠及身分不詳之其他成員,欲將開普東公司後述之投資方案以非法多層次傳銷方式引進我國以吸收資金,而對不特定大眾募集、發行有價證券,被告旋即參與開普東公司成為會員,擬將後述投資方案引入我國,並遊說訴外人許承兆、葉宏駿(原名葉東龍)投資開普東公司成為渠等下線,共同計畫以非法多層次傳銷方式,招攬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參與開普東公司之投資方案。被告共同基於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非法多層次傳銷、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及非法募集、發行有價證券,自100年10月間起至102年3月間止,分別於花蓮縣花蓮市美崙大飯店、臺南市台糖長榮酒店、臺中市長榮桂冠酒店等地以舉辦聚會之方式,而以開普東公司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招攬成為開普東公司會員,宣稱開普東公司是金礦公司,有優秀的財金團隊及市場開發人員,協助全世界會員發展事業,並有最好的獎金分配制度及教育,且開普東公司亦從事創投事業,專門投資資源性產業,包括動力煤、石油、原物料或類似Facebook、Google等思想知識之資訊投資,並將該些公司包裝合乎英國倫敦地區上市標準,準備上市期間再將該些公司出售予銀行、證券公司而獲取收入,月收入將近15至20億元等語;又向會員宣稱:若將投資款匯入開普東公司所指定之帳戶,即可取得該公司專用帳戶,該帳戶係以美金計價,1美元可兌換1點電子貨幣(e-cash),投資每單位(每單位約1,000美元)每月可領取約2公克黃金等值之電子貨幣(約投資額8%,年利率達96%),累計至100公克,即可申請兌換100公克黃金;另外亦可以電子貨幣申購黃金期貨指數,與紐約黃金市場同時開市,並以買賣黃金期貨指數之獲利或損失折算為電子貨幣。除此之外,會員可將其介紹的新會員置於下線(分左、右二線),會員可領取推薦獎金即該下線首次投資金額10%之電子貨幣,如左右二線各達3單位,則另可領組織獎金即兩線對碰10%獎金,如一次加入30單位者,另有開普東公司全球業績分紅獎金3%至5%及於其後加入15位投資人業績之2%,且將來可以轉換開普東公司股份;復以網址www.ecmc-holding.com作為會員領取紅利之媒介,協助處理投資人帳號開設、電子貨幣兌換及投資款項匯款等事宜,致江怡慧分別於100年11月1日、101年1月18日分別匯入158萬4,000元、8萬4,150元至被告歐李琇娟之女即訴外人黃思蒨所有、歐李琇娟使用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亭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黃思蒨國泰銀行帳戶);羅閔耀則於100年11月24日匯入139萬5,840元至黃思蒨國泰銀行帳戶,致伊受有投資款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為判決:㈠被告連帶給付江怡慧166萬8,150元,及自10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連帶給付羅閔耀139萬5,840元,及自100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則以:本件檢察官起訴書僅記載伊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
項後段之罪,本院106年度金上訴字第2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竟認伊違反104年2月4日經公布修正刪除前公平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交易法等,為訴外裁判,故原告並非銀行法第29條及第29條之1規定之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倘原告得提起本件訴訟,惟原告仍應就伊有侵權行為一事,負舉證責任。原告匯款予伊之金額,伊均匯款予開普東公司指定之帳戶,伊無違反銀行法、修正前公平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交易法,且伊已就系爭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縱認伊應負賠償責任,原告曾多次領取紅利,故賠償之金額應扣除所另領得之紅利。況原告於103年間即已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竟遲至107年6月27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顯已罹於時效而消滅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原告於系爭刑事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
來。被告辯稱檢察官起訴書僅記載伊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罪,系爭刑事判決判處伊違反銀行法外,其餘均為訴外裁判,而原告非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規定之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云云。惟查:
㈠檢察官起訴書固未記載被告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期貨交易
法、證券交易法等,所犯法條欄亦僅記載被告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後段、刑法詐欺取財之罪,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3102、25213號起訴書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4年度金訴字第35號卷可稽(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㈠第10頁正、反面),惟系爭刑事判決認定被告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期貨交易法第56條第1項、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與起訴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之罪,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而併予論罪科刑,有系爭刑事判決存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1頁)。㈡按犯罪同時侵害國家社會及個人法益者,其被侵害之個人不失
為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證券交易法係就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及其管理、監督為規定,其立法目的在於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此觀證券交易法第1條、第2條規定即明。而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174條第2項第3款明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如有違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其目的即在於避免發生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即向投資人非法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以維護證券交易安全秩序,並保障投資人權益。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而應依同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論處之犯罪,同時侵害國家社會及個人法益,因該行為而權利被侵害者,應屬因犯罪直接受損害之人,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㈢次按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為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明定。而多層次傳銷,雖非均為不正當之銷售方法,惟因其變型態樣繁多,如其參加人所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參加,則後參加者必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損失,發起或推動之人則毫無風險,且獲暴利,可能破壞市場機能,甚或造成社會問題,故應對此類多層次傳銷明文加以禁止,公平交易法第23條立法理由闡示甚明。足見該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並非專為維護交易市場秩序之社會法益,同時並保障社會多層次傳銷參加者之權益,自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定保護他人之法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6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系爭刑事判決已認被告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35條論處,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而應依同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論處(見本院卷第51至54、56至58頁),則原告於該刑事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本院刑事庭將之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移送本院,於程序上並無不合。被告前開抗辯,要難足取。
原告主張被告共同以前揭非法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伊與其
他不特定投資人投資開普東公司,致伊受有損害,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
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74號、49年台上字第929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原告主張被告共同以前揭非法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伊與其他不特定投資人投資開普東公司,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3102、25213號案件起訴,復經臺北地院刑事庭以104年度金訴字第35號案件判處錢埔力、歐李琇娟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分別處有期徒刑3年6月、3年2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判處錢埔力、歐李琇娟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分別處有期徒刑3年10月、3年6月,現經被告提起上訴至最高法院中,有系爭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110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偵審卷宗確認無訛,是本院自得調查前開卷宗中之證據,以判斷其事實,合先敘明。
㈡開普東公司並未向主管機關申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除為被
告所不爭執,並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2月20日金管證期字第1030005005號函附卷可佐(見第3102號偵查卷㈡第46至52頁)。且觀諸被告及系爭刑事案件共同被告許承兆、葉宏駿均於偵查中陳稱向其他投資人介紹時,有向投資人表明投資開普東公司的風險就是該公司網站關閉,有開普東公司全球募股文件在卷可稽(見第3102號偵查卷㈠第28頁),顯見被告對於開普東公司未向主管機關申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等情,均有相當程度之理解。
㈢又被告於100年10月間經由友人莊立平轉介知悉自稱開普東公司
人員之訴外人黎美琪、路驛芠及其他身分不詳之成員,欲將開普東公司前述投資方案引進臺灣後,被告旋即加入成為開普東公司會員,欲將開普東公司之投資方案引入我國,並遊說許承兆、葉宏駿投資開普東公司成為渠等下線,擬招攬不特定之人參與前述投資方案。被告自100年10月間起至102年3月間止,分別於花蓮縣美崙飯店、臺南市台糖長榮酒店、臺中市長榮桂冠酒店等地舉辦聚會,而以投資開普東公司之名義,招攬不特定之投資人成為開普東公司會員,並協助處理參與投資人之網路帳號開設、電子貨幣(e-cash)兌換及投資款項匯款等事宜,招攬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投資開普東公司,而從事多層次傳銷,以及對不特定大眾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並使系爭刑事判決附表一(下稱附表)所示投資人(不含編號18)交付不等款項之事實,有下列證據為憑:
⒈莊立平證稱:當時是一位台商朋友周棣回台找我,說有家黃金
的直銷公司好像叫開普東公司要進來臺灣,有約幾個人出來吃飯瞭解一下。要引進臺灣的是黎美琪、路驛芠及黎美琪帶來的另外一位男生,因為那家公司沒有來臺灣註冊,我覺得該公司的經營政策是有問題的,所以就沒有參與(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㈣第104至107頁)。
⒉王文中(附表編號63)、王林綢(附表編號49)部分:
王文中證稱:我母親王林綢於101年5月17日有匯款201萬3,000元至黃思蒨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這是我們要投資開普東公司黃金,其中100萬算我投資的部分,是錢埔力、歐李琇娟找我投資,投資一單位每月可以獲得2公克黃金股利,相當於本金的8%、9%;我聽錢埔力、歐李琇娟說他們有到香港或新加坡跟開普東公司的人開會覺得東西不錯再帶回來臺灣,網站上可以進行黃金期貨交易,我跟我母親有去印尼大會,在大會會場錢埔力有在講台上說投資開普東很不錯,回本速度很快,匯款至黃思蒨帳戶是歐李琇娟寄給我的電子郵件中寫的(見第3102號偵查卷㈣第154至155頁),核與王林綢證稱:我匯款201萬3,000元至黃思蒨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是投資黃金,是一位叫歐李的女人找我投資,在101年5月16日寄信到我兒子王文中高雄榮總宿舍的家,投資情況我不清楚(見第3102號偵查卷㈣第153頁) 等語大致相符。王文中復證稱:我在投資開普東公司之前就認識錢埔力及歐李琇娟,認識好幾年,是錢埔力及歐李琇娟找我投資,在朋友聚會提到有一個開普東公司投資機會,投資多少金額可以購買PIN,每月就可以有2克黃金的利息,鼓勵我們可以投資,因為算起來差不多11個月及1年可以回本,所以就有去參加投資,聚會地點在高雄,見面的地方有時是高雄,有時候在臺南,我沒有在第一次談完之後就投資,有跟我媽媽王林綢討論,然後大概第二、三次再跟錢埔力他們見面時才說願意投資,地點在臺南的餐廳,在場有錢埔力、歐李琇娟、我及我媽媽,錢埔力、歐李琇娟都有跟我說明,有一些比較不清楚的地方,另一位會補充,是口頭說明,投資3萬3,000元一個單位;王林綢在101年5月17日有匯款201萬3,000元到黃思蒨國泰世華古亭分行的帳戶是我與我媽媽的投資款,匯款後錢埔力、歐李琇娟就幫我開好一個帳號,將購買單位數的PIN數放在我的戶頭裡。匯款的帳戶是錢埔力、歐李琇娟跟我講的,從來也沒有聽說有開普東公司的帳號,因為我們是朋友,也沒有去多想為何不是匯到公司的戶頭,而是個人的戶頭。錢埔力、歐李琇娟在介紹投資的時候,有說每一單位就是一個月會在帳號裡面給2克的黃金,這2克的黃金可以在網站裡面以當時的黃金價格兌現成美金,美金可以去兌現,就會轉換成新臺幣回到我帳號,所以11個月大概就會回本,如果另外還有介紹其他的人,是走所謂的雙線,會有所謂的類似傳直銷的對碰,就是有左右兩線,當月有各三個單位去投資的話,就可以對碰,左右兩線每三個單位就會有一個由公司發給的獎金,太細節的方式我不清楚,但可以介紹其他人進來,當有這些對碰就會產生額外的回饋。我會一次投資200萬元,第一是因為我沒有太多的投資經驗,另外就是相信朋友,錢埔力介紹時也說整個開普東公司是很有規模的,錢埔力當初藉由香港的朋友認識,引進來臺灣,所以就很相信錢埔力。在跟我們朋友互動的過程當中,錢埔力、歐李琇娟也有講說會經常去香港,跟開普東公司的人或亞洲區負責人開會討論。當初投資完之後,因為剛好有個方案有一個印尼大會,我跟我媽媽兩個人投資的金額有達到,就到印尼去參加會議,類似投資人大會。我跟錢埔力、歐李琇娟去印尼開大會,有辦一個晚會,有的就上台去講藉由這個開普東公司獲利,獲利不錯改善他們的生活,讓人家看起來覺得好像是真的很不錯的投資,錢埔力也有上台談話,印象中也說開普東公司是一個很好的事業,反正就是以錢埔力為主,就是由他代表我們臺灣部分,由他上台去講。我成為開普東公司的股東後,好像在網站裡面有一個公文可以看到類似認股權證,上面會有人名,網站也有記載說會員可以做黃金期貨交易,我有做,憑我的印象,購買黃金PIN數後,除了每月2克黃金利息外,你買完黃金PIN數後他會給一個印象中是2倍的黃金交易額度,當然也可以用帳號裡面的黃金換成美金,美金的部分也可以轉去期貨交易的部分,有黃金交易額度後,就可以直接在網站上看到黃金價格起伏,就可以自己選定什麼價格買進、什麼價格賣出,因為我之前沒有從事過黃金期貨交易,我就看在那邊交易是低買高賣就直接創造出獲利,投資之前錢埔力、歐李琇娟有提到成為開普東公司股東後,有哪些可以投資操作的方式。我後來有加碼,但帳號也是由錢埔力、歐李琇娟提供,我是相信朋友才去做投資,而且每個月也有PIN數出現,甚至可以轉換成美金,我也有兌現出來兩次,所以才會去加碼。錢埔力、歐李琇娟在說明的時候也說開普東公司是一個新的企業模式,就是變成全球不落地,所以不會有所謂的實體的店面或是公司產線,就是全部的東西都在雲端。我第一次投資時是歐李琇娟用電子郵件告訴我,錢就直接說要匯到黃思蒨帳戶,沒有跟我說過開普東公司帳號,加碼時他們就說匯到之前的帳戶,PIN的價格後來每個月增長,每1PIN可能變成3萬4,500元或是3萬6,300元,我加碼22萬7,700元也是完整的單位數的錢,我有拍身分證提供做會員基本資訊,應該也就是在拍我身分證連同我媽媽的一起拍的,電子郵件信箱都統一留我的,是拍身分證時一起給的等語明確(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㈡第162頁反面至183頁)。
⒊呂理生(附表編號50)、陳玉雲(附表編號48)部分:⑴
呂理生證稱:我認識錢埔力、歐李琇娟很久了,他們找我投資開普東公司,一開始是聚會時講到,後來有再約出來三到四次,聚會是朋友聚會場合,現場有我、錢埔力、歐李琇娟、王文中、謝東陽,當初錢埔力提到網路上一個虛擬的操作黃金買賣,我前後大概匯了兩次款項,總共70多萬元,後來由我太太陳玉雲操作,錢是歐李琇娟告訴我匯款到黃思蒨帳戶,錢埔力、歐李琇娟跟我講解時說每個月會有利息,是用黃金但可以換算成美金,有一個虛擬的帳號給我們,讓我們在網路上可以做現有的黃金交易,也是可以從那邊再獲利一次,我在101年5 月17日、同月21日分別匯款30幾萬、40幾萬,其中一筆49萬5,000元,是用我太太陳玉雲的名義匯入,在101年7月20日又匯款5萬8,900元,印象是追加投資,印尼大會說有特別慶祝幾週年的加碼送實體黃金活動,也是匯到黃思蒨帳戶;錢埔力、歐李琇娟在介紹開普東公司投資案時,說他們是合作的夥伴,已經進入到開普東公司的核心,等於算重要的幹部,反正就可以跟開普東公司的頭頭見面、開會,當初有提到錢埔力等同於臺灣的代表,去印尼是錢埔力說開普東公司在那邊的大線頭,有一個幾週年的大會,然後去那邊分享,錢埔力有以開普東公司臺灣這邊的LEADER身分上台說話,也是提到開普東公司的獲利方式,還有就是大家獲利了之後就改變人生,因為他就是臺灣的窗口,等於說是大領導,他們邀請錢埔力上去講,我們知道錢埔力會上台講話,是在大會還沒有正式開始之前,在報到時就有被錢埔力私下告知錢埔力會上台分享。匯款完之後錢埔力、歐李琇娟會提供我們一個虛擬的帳號,會設立一個進入的密碼,個人資料的部分是拍身分證之後傳給歐李琇娟,第一次設立的密碼也要通過歐李琇娟他們,但之後可以自行更改密碼,我們的推薦人是謝宋阿月,但是操作的時候是直接對歐李琇娟,當初投資的錢匯到黃思蒨國泰世華的帳戶,是錢埔力、歐李琇娟叫我們匯的,我有問過為什麼要匯到黃思蒨的帳戶,他們就說就匯到那邊就好等語明確(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㈡第186頁反面至192、197至199頁)。陳玉雲證稱:我10幾年前就認識錢埔力、歐李琇娟,他們向呂理生說明開普東公司投資案,我有在場,他們介紹就是黃金買賣,在投資的部分就是一個單位,就是當時黃金的價格3萬3,000元,看要投資幾個單位,然後他有對碰的獎金制度,每月獲利方式就是投資1PIN每月會有2克黃金的利息,是匯款完才得到開普東公司帳號、密碼,我通知歐李琇娟說匯款了,隔天歐李琇娟給我帳號;有一次是在桃園市大溪區麥當勞那邊,我、錢埔力、歐李琇娟和我先生操作,加入之後就有帳號出來,我們再去設密碼,第一次登入的密碼應該是公司給的,只是這個訊息是由歐李琇娟告訴我的,登入之後我再去改成密碼,網站上有虛擬黃金價差的買賣,印尼大會錢埔力上台講什麼我不懂,但我知道錢埔力要上台是我們在吃飯的時候,我問錢埔力怎麼不同桌一起吃飯,錢埔力說他等一下要上台,所以不吃飯,這個習慣是我們之前認識時,以前在臺北開公司時,有上過錢埔力的課,錢埔力當時在開名歐的時候,我們有上過他的激勵課程,他上台之前是不吃飯的。錢埔力、歐李琇娟當時講解開普東公司投資案說投資內容就是黃金買賣,投資之後大概換算每個月的利息下來,不到一年可以還本,還本之後到時候還會有股票,應該是開普東投資公司的股票,大概是如此,基本上就是每個月的利息是獲利來源,有提到開普東公司是在投資其他公司,將來還會上市所以投資的款項可以轉成股票,主要吸引我的是利息,對碰只要下面兩線各3單位就有對碰的獎金,沒有限制要用幾個人的名義,我們開普東公司網站的身分資料是傳給歐李琇娟(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㈡第200至209頁)。
⒋李輝星(附表編號92)證稱:一開始跟許承兆聊到開普東公司
時,許承兆有跟我提到網站可能關掉這件事情,我們沒辦法預測網站何時會關掉,但網站關掉我們就什麼都沒有了,我跟錢埔力、歐李琇娟在臺中長榮桂冠見面時,錢埔力、歐李琇娟也是很誠意講一些投資環境、市場面,讓我們了解一下以後的獲利在網站上可以用電腦看得到,我一開始投資三單位9萬9,000元,是聽到許承兆介紹時就先投資,投資後才見到錢埔力、歐李琇娟,最後有再增加一筆40幾萬元,但我現在講的金額數字比較不確定,應該以偵查中所述的金額(62萬9,000元)比較正確;錢埔力、歐李琇娟談話過程中有開電腦給我們看,還有跟我們報告整個流程,就是開普東公司投資網站資料,我們在長榮桂冠錢埔力、歐李琇娟他們是沒有強迫我們要怎麼樣,是錢埔力跟我們解說開普東公司是如何加入、如何產生獲利的情形,並沒有要我們一定要加入,我們有在長榮桂冠聚會好幾次,每次錢埔力都會講他的過程,但他沒有強迫我們加入,我去過臺中長榮桂冠前後應該有5次,一定是錢埔力、歐李琇娟有在我才會去,都是開普東公司的投資人,我們是在一樓的咖啡廳,去的時候包括我們最少有5個人,最多7、8個人,因為錢埔力、歐李琇娟剛好有下來臺中,我就邀約朋友,晚上有空就約去長榮桂冠聊聊天,不懂的地方可以直接問錢埔力,是錢埔力跟我們分享快速獲利的方式後,我們才決定加碼,第一次登入網站時需要登入帳號及密碼,是錢埔力及歐李琇娟給我的,是第一筆匯到黃思蒨帳戶後,他們就有給我帳號、密碼,好像是錢埔力這邊給我的,我有進行黃金期貨交易,有獲利,把點數給許承兆,許承兆有將獲利給我,我是將點數直接在電腦操作給許承兆帳戶,許承兆就會給我臺幣現金,換回來的紅利應該以偵查中說的38萬9,000元比較正確,第一次是因為許承兆跟我講,直接匯到黃思蒨帳戶,後來加碼是直接匯款給許承兆,因為錢換來換去都是以許承兆為基準,應該是102年年底沒辦法兌換紅利、沒辦法連上網站,我有問許承兆,他叫我等消息,他也要去問錢埔力、歐李琇娟(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㈢第16至21、24至28頁)。
⒌黃秀君(附表編號90)證稱:101年8月間,許承兆說他目前有
投資開普東公司,投資報酬率很高,他問我願不願意投資,後來他有給我一些資料及數據,也有跟我大約說明內容,投資如何獲利就是多少PIN,每月有2克黃金,101年10月16日我投資43萬5,600元,101年11月30日投資73萬9,992元,是因為許承兆說30PIN可以有全球股利,許承兆在說投資方案時有說投資加入成為開普東公司股東,全球業績分紅是指全球利潤的3%至5%;2%指的是比我晚加入的15位個人業績2%,我匯款之後有提供我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地址等資料給許承兆,還有拍身分證,然後用LINE傳給許承兆(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㈢第30、31、33至35頁)。
⒍周綺瑩(附表編號89)證稱:許承兆介紹我認識錢埔力、歐李
琇娟,聽他們介紹完,我錢才投資進去,許承兆、錢埔力、歐李琇娟都有向我介紹開普東公司的投資內容,就是投資一筆錢進去,會發給我黃金克數,可以換成現金,他們有教我黃金期貨,第一次只有許承兆在,後來在臺中長榮桂冠時,錢埔力、歐李琇娟都會講這些東西,在長榮桂冠時,他們三人都在場,有一些可能是他們朋友的人在場,應該也是要去投資的人,我總共投資前後大概100萬,是陸續投資。錢埔力、歐李琇娟、許承兆有給我看公司網站,上面有許承兆股票,當時有介紹這是他們公司的股票,一個單位就會一張股票的樣子,我投資的款項,第一次是匯款給許承兆,好像3萬多元,後來有拿過現金給許承兆好像18萬左右,後來陸續加碼錢都是匯款給黃思蒨,錢埔力有拿實體黃金給我看,就是拿開普東公司的黃金金塊給我看,是在我投資之後才拿給我看,因為這樣我才更相信,所以才加碼投資進去,我第一筆投資之後,還有跟錢埔力、歐李琇娟見面,因為他們固定每個禮拜都會在臺中長榮桂冠,許承兆會找我一起去聽,我在101年5月15日有匯款5萬3,000元(按應為3萬3,000元)到許承兆帳戶,在101年8月28日匯款18萬9,750元到許承兆帳戶,101年8月1日有匯款54萬4,500元、8月7日匯款65萬3,400元到黃思蒨帳戶,另外在10月5日有匯款11萬8,800元,10月30日匯款49萬5,000元到黃思蒨帳戶,金額累加起來超過200萬元與所述投資100多萬元,是因為裡面有部分是我姐姐周綉鑾的錢,我借錢投資,但這些錢都是我投資的款項,我投資金額如我偵查中所提出的233萬3,250元,我姐姐周綉鑾投資的款項是101年7月20日匯至黃思蒨帳戶,我到長榮桂冠是去聽錢埔力、歐李琇娟說明,錢埔力、歐李琇娟有說錢埔力有在國外見過開普東公司高層,也有看過公司財報,獲利很好(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㈢第49頁反面至51、56至58頁)。⒎⒎王建智(附表編號86)證稱:是蔡俊宏介紹我投資,許承兆講
解投資內容給我聽,投資的內容就是黃金操作,因為要買e-cash,許承兆是說匯到黃思蒨帳戶,我第一次匯款時間是在101年6月29日匯款10萬8,900元,開普東公司帳號、密碼,應該是黃思蒨那邊告訴我的,我在101年8月30日因為網站上有公告一些優惠專案,所以再投資56萬9,250元;我錢匯給錢埔力,是錢埔力打電話跟我講我的帳號、密碼,因為我當初要匯款前有跟錢埔力或黃思蒨聯繫,匯款後,錢埔力或黃思蒨就打電話跟我說帳號開好了,可以進去操作,也有給我密碼,我的認知錢埔力是臺灣的頭,因為有聽許承兆介紹錢埔力,我只記得許承兆說錢埔力有去香港開什麼會,就說組織怎麼樣,開普東公司怎麼樣等等之類的,有提到有到國外看過開普東公司高層、還有財報,說開普東公司好像要世界性的上市,還要再募集資金,e-cash應該是我拿現金看向何人購買,開普東公司帳戶應該是有e-cash的人就可以開,因為網站上的說明有記載有e-cash的人就可以開立帳戶(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㈢第60頁反面至66頁)。⒏⒏王繼正(附表編號12)證稱:101年12月4日匯款17萬1,600元到
黃思蒨第一銀行帳戶,就是我的投資款項,當時錢埔力跟我講,我覺得不錯就投資,歐李琇娟也在場,黃思蒨帳戶是錢埔力、歐李琇娟都在場的時候給我的,我錢匯進去之後有告知錢埔力、歐李琇娟,網站的登入帳戶一定是錢埔力、歐李琇娟給我的(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㈢第67至69頁)。
⒐李靜嫺(附表編號87)證稱:是許承兆介紹我投資的,說這是
非常好獲利積極的投資機會,我在101年7月30日投資58萬8,000元之前就認識錢埔力、歐李琇娟,是許承兆介紹的,錢埔力、歐李琇娟非常積極游說我投資58萬8,000 元這個組合,不然我不會一次投資這麼多錢,都是在臺中長榮桂冠酒店游說我投資,當時錢埔力、歐李琇娟、許承兆都有在場,在場人很多,錢埔力、歐李琇娟每次來都有找10、20幾個人,都是講開普東公司投資案,而且都是非常積極游說,非常希望我們投資很多錢,當時是說好像國外有誰找錢埔力、歐李琇娟,他們覺得這是一個很好的機會,所以來找我們談,當時講是在臺灣第一個做投資的人,我在偵查中有講,錢埔力說他可以見到開普東公司高層,好像還有提到有看到開普東公司資產負債表,我那時候投資的身分證及錢是給歐李琇娟,開普東公司帳號及密碼應該是歐李琇娟給我的,身分證是拍下來用LINE傳給歐李琇娟,我記得是錢匯出去後,歐李琇娟再告訴我帳號密碼,我當時也覺得將錢匯到黃思蒨帳戶很奇怪,我記得有問錢埔力、歐李琇娟,他們說就是這樣做,我在101年11月4日有匯款到許承兆帳戶去,當時是非常信賴他們,他們叫我匯給誰,我就照著做,我另外還有一筆58萬8,000元(按系爭刑事判決認定為50萬元,見附表編號87所示理由)是去臺中長榮桂冠時,用現金交給歐李琇娟,錢埔力、歐李琇娟在臺中長榮桂冠都是拿一個板子,在板子上邊解說邊寫,邊提到有多少利潤,講解完就把板子擦掉拿回去,我聽到的內容就是開普東公司的制度,許承兆跟我介紹時,是手寫的資料(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㈢第70至76頁)。
⒑劉國士(附表編號6)證稱:我是錢埔力介紹投資的,錢埔力是
說新加坡那邊有可以買黃金的投資,我投資40多萬,100年11月21日匯款15萬8,400元、100年12月27日匯款15萬8,400 元、101年3月11日匯款10萬元至黃思蒨帳戶,都是我投資的款項,我繳錢之後是錢埔力給我電腦帳號,我不會操作,就麻煩錢埔力代替我操作,我有拿過兩次黃金,是兩塊黃金,一塊約100克,還有一次是10來萬現金,我不清楚為何投資開普東公司要匯款到黃思蒨帳戶,我要投資的時候錢埔力就直接給我黃思蒨帳戶,沒有給我新加坡帳戶,有給我網站的帳號及密碼,但我說我不會操作(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㈢第84、85、88頁)。
⒒吳宗戊(附表編號81)證稱:我匯款396萬及445萬5,000元至黃
思蒨帳戶是為了投資開普東公司投資案,當時是錢埔力、歐李琇娟與劉國士來我板橋公司跟我說這個投資案,詳細內容我忘了,我記得他們說每個月都可以獲利,比放在銀行好(見第3102號偵查卷㈣第147至148頁);我是劉國士介紹投資開普東公司的,之前不認識錢埔力、歐李琇娟,是劉國士帶錢埔力、歐李琇娟來我公司,跟我講解投資內容,第1筆101年10月22日投資396萬元,因為當初他們來介紹說要投資黃金期貨,獲利非常好,鼓吹我投資,他們很會講話,我信以為真,好像每投資1單位可以獲得2克黃金,我拿了14塊黃金,我投資是匯款到黃思蒨帳戶,是歐李琇娟給我一個帳號,叫我匯錢到上開帳號去,第2筆投資是101年12月25日,黃思蒨帳戶是歐李琇娟給我的,歐李琇娟請我匯到黃思蒨帳戶之前,沒有跟我說可以匯到開普東公司帳戶或開普東公司指定帳戶(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㈢第90至92、94至95頁)。
⒓宋碧峰(附表編號58)證稱:我是吳義偉介紹投資開普東公司
,他已經過世了,我於101年6月19日投資192萬600元,歐李琇娟匯給我的是投資紅利,網站的帳號及密碼,是歐李琇娟他們給的,當時是吳鶴年當著我的面打電話問歐李琇娟我帳號、密碼;紅利換成現金,我是將點數轉給歐李琇娟,歐李琇娟把錢匯給我,是歐李琇娟告訴我可以用這方式將點數換成錢,我都是跟歐李琇娟換錢,我投資開普東公司是歐李琇娟叫我將錢匯到黃思蒨帳戶,歐李琇娟手寫黃思蒨帳號給我,他們當時還有給我開普東公司的資料,是歐李琇娟用電子郵件寄給我的,錢埔力在印尼上台是做一個演講,內容大概就是投資開普東公司不錯怎麼樣的,錢埔力的演說是事先安排好的,因為錢埔力在大會之前有告訴我們,他要上台演說,應該是在去會場之前就知道錢埔力要上台了,臺灣就是錢埔力在帶頭,所以他上台代表臺灣的族群上去演講,好像是這個意思,我朋友張金樓比我早1、2個月投資,開170萬的支票給錢埔力,應該就是101年5月24日黃思蒨帳戶存入這一筆,張金樓網站的帳號密碼,是歐李琇娟給我的(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㈢第97至100、104至106頁)。
⒔王麗華(附表編號16)部分:
王麗華證稱:我是歐李琇娟介紹投資開普東公司,大部分都是歐李琇娟跟我講的,歐李琇娟在操作,錢埔力只有跟我講一下,當時是在一個西餐廳,現場只有我、錢埔力、歐李琇娟三人,大概是交談過1、2次才決定投資,我記得投資了100多萬,好像第2次還有加碼,第1次是匯到歐李琇娟女兒帳戶,第2次也是匯款方式投資,剛匯完錢都是歐李琇娟在操作,是後來歐李琇娟說每個月可以領錢,但我們都領不到錢,歐李琇娟就叫我們自己去操作,我就叫我女兒何菁瑩去操作,但是一直上不去網站。當時是歐李琇娟請我把錢匯到黃思蒨帳戶的,歐李琇娟沒有說可以匯到開普東公司或開普東公司指定的帳戶,我應該有投資3筆,但我只有找到2張匯款單,一筆是100年12月30日匯15萬8,400元到黃思蒨帳戶,一筆是101年6月18日匯54萬4,500元到黃思蒨帳戶。但我還記得另外有一筆80幾萬元的款項,應該是101年2月1日匯款一筆84萬1,500元匯到黃思蒨帳戶,三筆投資金額約150萬餘元。我當時是抱持捧場的心情,我說我不會幫他們找人,他們說不用找人,每月就可以分紅、分黃金,我說我也不會電腦,歐李琇娟說會幫我操作。我先前為什麼一直記得投資100多萬,是因為好像有匯20幾萬元給我,所以印象中是有150幾萬元沒有領回來。我最清楚就是我總共匯款3次,會再加碼是因為錢埔力、歐李琇娟跟我說黃金會漲(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㈢第108至114、159至160頁)。而王麗華之女何菁瑩亦證稱:我記得開普東公司帳號、密碼好像是我媽媽王麗華或是歐李琇娟給我的,我有幫忙上去看過,一開始帳號、密碼好像都是歐李琇娟那邊申請好的,我們進去要先改密碼,我有將點數換成新臺幣,轉過一次錢出來,是將點數換到歐李琇娟帳號,然後錢是歐李琇娟給我們,後來有試著要再換,但都沒有成功,網路一直顯示審核中或處理中,我幫媽媽操作之前,歐李琇娟應該是有幫媽媽操作過,但多久時間我不清楚(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㈢第164頁反面至167頁)。
⒕宋貴良(附表編號82)證稱:我是錢埔力、歐李琇娟介紹認識
開普東公司,加入一個單位的話,每個月可以回饋1克黃金,如果達到100公克,可以換成實體黃金,網站也可以自己去玩黃金期貨,有開普東公司說明書及網站介紹,我拿錢給錢埔力,過沒幾天就有一個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可以開始操作網站,是開普東公司傳電子郵件給我,告訴我會員編號及開戶密碼,我透過密碼就可以開始上線去操作開普東會員帳號,我總共投資42至45萬元之間。有投資人說每個月1PIN可以拿到2克黃金,是因為我投資時1PIN價格比較便宜,相當於1萬多,後面投資人購買PIN價格比較貴。黃金期貨交易就類似股票有一個曲線,加入多少金額,就給多少電子金額,就可以下去投資買賣。兌現列表會告訴我有多少黃金,問我要兌換多少克數出來,用現在黃金價格兌換現金出來,我有兌換成功過,印象中好像半個月就會匯到我指定帳戶,我總共有28克黃金兌換出來,當時跟我介紹時是錢埔力、歐李琇娟、陳玉蕙還有我在場,主要是錢埔力介紹,他說有一個礦業公司,可以投資公司,每個月就有黃金,未來募資到一定程度會換發股票給我們,有講到黃金期貨的事,說可以直接上網,有帳號密碼可以操作,也有提到介紹人可以另外領獎金,我投資28PIN,第一次、第二次錢是交給歐李琇娟,請歐李琇娟幫忙匯,歐李琇娟本來給我一個不認識的個人帳戶,我有提供身分證、匯款帳戶、電子郵件,申請書是歐李琇娟上傳的(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㈢第207頁反面至218頁)。
⒖林怡萍(附表編號84)證稱:許承兆跟我提到開普東公司黃金
投資案、說是英國有關的投資公司,跟黃金期貨有關,可以從線上去看黃金的漲幅,介紹朋友也有介紹獎金,當時還沒有確定要投資,後來許承兆就帶我到臺中長榮桂冠酒店,跟錢埔力、歐李琇娟、葉宏駿碰面,主要是錢埔力跟歐李琇娟也有介紹這項投資案,希望我能夠更相信及更信任,錢埔力、歐李琇娟的意思是說錢埔力已經跟國外那邊合作很久了,但我忘記是指馬來西亞還是哪裡的公司,說是可以很放心的投資,有很多人在做,介紹人進來投資會有10%的佣金或獎金。我有拿到一組開普東公司網站帳號、密碼,第一次是許承兆給我的,隔一陣子我忘記密碼,是由歐李琇娟LINE給我的,我自己沒有收到開普東公司以電子郵件寄的帳號、密碼。我總計投資75萬7,350元,當時許承兆說臺灣是由錢埔力他們在負責,所以就匯到黃思蒨的帳戶,包括申請相關資料如身分證影本,也是給歐李琇娟。在臺中長榮桂冠酒店的時候,主要講解是錢埔力及歐李琇娟,有加強我投資的意願,談完之後我才確定要投資,許承兆跟我說就匯到黃思蒨帳戶,相關的資料包括身分證影本,我是交給許承兆,請他幫我辦,許承兆說這些東西都會再交給歐李琇娟來辦(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㈣第11至13、16、17頁)。
⒗蔡俊宏(附表編號85)證稱:我是透過許承兆投資開普東公司
,許承兆有秀開普東公司網站給我看,說加入會員、匯錢進去之後,每個月配息,有一次許承兆說錢埔力、歐李琇娟會到臺中長榮桂冠酒店去,許承兆說他們夫婦做得很好,要來找大家聊聊天,然後我就一起過去,他們夫妻有跟我介紹開普東公司,說這家公司是英國黃金挖礦的公司,在網站上面加入會員,每個月配息,可以用e-cash操作黃金指數,如果有獲利,可以兌換現金或黃金,配息是每個月固定配息,記得好像投資額的10%左右。我匯款到黃思蒨的帳號去後,許承兆就跟我講我的帳號、密碼,我總共投資的金額是64萬7,300元,我把錢匯到黃思蒨帳戶是因為自己要買PIN,我不曉得是否是直接跟公司買還是透過錢埔力買(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㈣第18至20、22、23頁)。
⒘鍾煥焜(附表編號101)證稱:我是經過葉宏駿介紹投資開普東
公司,葉宏駿當時說可以上市,可以買賣黃金,投報率大概每月是7、8%,葉宏駿帶許承兆、錢埔力、歐李琇娟一起來我臺南的店裡面,跟我介紹這個投資案,剛開始是聽葉宏駿介紹,後來錢埔力他們來就談整個投資的概念,說這個投資案是在國外,到時候會在國外變成上市櫃公司股票,可以拿回股票,投報率會很高,黃金配息就是每個月投報率7、8%的部分,第一次是葉宏駿跟我講,後來第二次錢埔力、歐李琇娟、許承兆、葉宏駿一起來跟我講時,我覺得如果有7、8%的報酬率,又有保障,所以就投資了,是先投資小額,有講到對碰獎金及介紹獎金的事,也有提到買賣黃金期貨,帳號、密碼是投資後葉宏駿跟我講的,我投資5萬多元,我拿到密碼以後,自己再去登錄之後才會有股條跑出來,我有將身分證影本給葉宏駿(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㈣第24至26、28頁)。
⒙楊醫隆(附表編號97)證稱:我是鍾煥焜介紹投資開普東公 司
,一開始是鍾煥焜提到說有一個投資會有固定的利息收入,鍾煥焜簡單的跟我介紹,後來葉宏駿講得比較詳細,中間還有一次有遇到錢埔力夫妻,那次錢埔力夫妻,講得蠻詳細的,後來陸陸續續投資,總共投資78萬元左右,錢埔力夫妻那次在臺南,不知道是許承兆還是葉宏駿也有在場,固定配息可以選擇配現金也可以配黃金,黃金我記得是一克還兩克,但要累積一定的數量才可以換成實體黃金,報酬率好像8%左右,葉宏駿也說他們每月有領到固定的配息,所以我才會相信,當時投資只是想領固定利息,我是先付錢給葉宏駿之後,才有帳號、密碼,我總共投資78萬1,700元,我成為開普東公司投資人之前沒有見過錢埔力、歐李琇娟等語(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㈣第32至34、38頁)。
⒚江怡慧(附表編號2)、羅閔耀(附表編號9)部分:
江怡慧證稱:當初是我跟我先生經過簡振興介紹去臺北錢埔力夫妻的公司,簡先生介紹有投資的案子,在他公司遇到我先生的朋友吳鶴年,後來是吳鶴年先生是我們的上線;投資開普東公司之款項,匯到黃思蒨的國泰帳戶,我本人名義投資的部分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所載,另外有一筆是以我先生的名義,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9所載。後來有分3次各拿回11萬6,988 元、6萬元、2萬9,660元;我的印象好像是他們說投資這家公司有賺錢,所以是紅利(見本院刑事卷㈡第180至184頁)。羅閔耀陳稱:剛開始簡振興帶我去錢埔力、歐李琇娟的公司,到了公司我看到一個老朋友吳鶴年,他說可以投資,後來吳鶴年帶了錢埔力、歐李琇娟親自到我的公司,手上還拿著兩塊金塊,總共去了3、4次;我的上線應該是吳鶴年跟簡振興;我個人名義匯款投資的金額是139萬5,840元;我沒有印象聽過投資可以拿到e-cash、可以再換成現金拿回來這件事(見本院刑事卷㈡185至187頁)。
⒛舒鐵漢(附表編號13)證稱:我的上線是金行璋,他介紹我認
識錢埔力、歐李琇娟,所以很多事情我就直接問他們;我於101年3月29日匯到世華銀行金行璋女兒金儒欣帳戶,匯進416萬9,550元,接著在4月6日金儒欣匯回我華南銀行帳戶56萬3,486元,我實際投資相減之後為360萬6,064元,但歐李琇娟有拿資料給我,投資金額確實是338萬5,800元;迄今拿回的金額是101年11月8日匯到我華南銀行的4筆款項,左穗玲匯進6萬1,938元、楊晴雅匯進9萬3,834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匯進2萬1,079元,方家慶匯進1萬1,474元。歐李琇娟說這就是投資回饋的錢,但我認為應該不只這些數字,她說以後會再補給我,我認為這些錢應該包含本金,當時有說半年結算一次,我也不清楚如何還本;我自己沒有操作本案投資,沒有所謂兌換e-cash換金錢,也沒有委託金行璋將e-cash換成現金(見本院刑事卷㈡第188至192頁)。
胡瓊丹(附表編號37)證稱:我參與開普東公司上線為黃春雄
,他跟歐李琇娟是親戚關係,我投資金額至少50萬元,至今只拿回5、6萬元,是一個陌生的戶頭匯到我的帳戶,匯款的時間我忘記了,這5、6萬是我一直向歐李琇娟追,他們才匯回給我。歐李琇娟原本跟我約定說6個月可以拿回投資款,後來時間到了,我想拿回來,但歐李琇娟說要我繼續投資;整個投資過程中,我沒有聽過可以拿e-cash兌換現金這件事情(見本院刑事卷㈡第192至196頁)。
簡振聖(附表編號22)證稱:我的上線是我弟弟簡振興,投資
金額以法院的資料為準,後來有拿回一部分款項,金額我忘記了,應該就是透過網路操作將個人e-cash以換現金的方式取回(見本院刑事卷㈡第197至200頁)。
江馥君(附表編號39)證稱:我的上線是歐李琇娟跟錢埔力,
有一次是匯給歐李琇娟指定的帳戶,那次是47萬,事後有透過匯款拿回一些,但實際拿回多少錢我也不記得。我不知道e-cash是什麼,沒有用e-cash換取現金過(見本院刑事卷㈡第201至205頁)。
楊金雲(附表編號30)證稱:我的上線是錢埔力,是透過陳玉
惠介紹而認識錢埔力,錢埔力跟我們說明開普東的投資事宜;我已經忘記有沒有e-cash這件事;錢埔力、歐李琇娟有透過黃思蒨的國泰世華帳戶在101年4月2日匯款1萬1,814元、101年4月18日匯款4,472元、101年5月18日匯款4,001元、101年7月20日匯款7,083元、101年9月10日匯款7,344元到我的郵局帳戶,總計3萬4,714元,這應該就是投資開普東的分紅。餘額1萬5,776元是我目前尚未取回的金額,也就是我在本案所受的損失(見本院刑事卷㈡第318至325頁)。
許承兆證稱:101年4月下旬錢埔力打電話給我,跟我約在臺中
長榮桂冠酒店,我們之前就認識,錢埔力說一定要告訴我一個機會,在飯店的咖啡廳,錢埔力跟我敘述一下開普東公司,當時有錢埔力、歐李琇娟跟我三人在場,錢埔力先敘述這家公司,談到獲利、股息等,也提到他在100年的10月就開始投資,證明可以獲利才來找我,當時是說一個單位每個月配2 公克黃金,介紹人還有介紹獎金,直接介紹就有10%,就是投資人投資金額的10%,分成兩條線,一定的金額之外,就有10% 的對碰獎金,當時一個單位是3萬3,000元,後來有一點點變化,錢埔力有提到可以操作黃金期貨交易,一開始是錢埔力他們才能幫我註冊,我就提供基本資料、ID及身分證影本,同時匯錢給他們,匯錢以後他們幫我註冊,我就會有PIN,有PIN 之後就算是投資者,密碼是何人給我現在記不太清楚,錢匯給黃思蒨,是錢埔力夫妻告訴我的,我投資金額大概170多萬元,我當時有打電話跟葉宏駿說錢埔力告訴我這件事情,問葉宏駿的意見,錢埔力、歐李琇娟、葉宏駿有另外約在關西交流道附近碰面瞭解,錢埔力夫妻跟我們講解投資規則,至少有5 、6次,他們是輪流講,主要都是錢埔力在說明,大方向是錢埔力比較清楚,但細項部分尤其是匯錢的事情,就是由歐李琇娟說明,我有透過開普東公司網站做黃金投資操作。錢埔力跟我介紹這個產品,而且說他可以直接聯絡到國外,所以我當然認為臺灣的Leader就是錢埔力,我在偵查中說外國的總裁直接找錢埔力,國外公司的高層直接找錢埔力說這件事情,錢埔力覺得不錯,這個是錢埔力當時告訴我的。起訴書附表編號31到47都算是我的組織,但我直接推薦的就是李輝星、李靜嫻、黃秀君、葉宏駿、周綺瑩、林怡萍。編號41以後是葉宏駿的組織,葉宏駿是我直接下線,我另外一線的第一代是李輝星,原審卷三第39、40頁都是我手寫的資料,第40頁打印是葉宏駿打的,我們也都是這樣告訴我們後面的朋友,對碰獎金就是組織發展獎金,沒有限制請領的代數,101年9月有到花蓮美崙大飯店聚餐,應該以偵查中所述把我們幾條線的投資人集合起來,再跟我們講投資遠景,激勵我們,歐李琇娟也有去等語為準,就是要把公司的狀況、投資遠景跟我們說,當時去的都是錢埔力下面各條線的投資人(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㈣第69至72、74、76至79頁)。
葉宏駿證稱:我之前有在經營運動器材的產品,因錢埔力說要
幫我推廣運動器材而認識,很久沒有接觸了,但許承兆打電話給我,說錢埔力有跟他談到開普東公司,覺得可以瞭解,我跟錢埔力就約在關西休息站見面,有我跟錢埔力夫婦,他們有在做開普東公司,覺得很不錯,想要介紹我參加,我所接觸的經驗,都是錢埔力在做說明,沒有其他人跟我說明,在臺中也好、臺南也好,不管我們介紹何人來參加,都是錢埔力出面說明,錢埔力跟歐李琇娟大部分都是一起出現,大概是錢埔力說明整個架構,歐李琇娟會說明一些操作上的細節,要怎麼註冊、註冊完如何去做黃金期貨的交易,我們都是匯到歐李琇娟提供的帳號,當初我也沒有什麼錢來投資,是歐李琇娟提供3 個PIN,幫我註冊,帳號、密碼是歐李琇娟用LINE提供給我,我除了匯錢到許承兆、黃思蒨的帳戶,還有交付現金給許承兆外,沒有以其他形式付錢給開普東公司,錢匯到黃思蒨的帳戶,因為當時我們的認知,認為錢埔力就是臺灣區的最上線,所以他叫我匯哪個地方,我們就匯哪個地方,要參加印尼大會要參加一個公排,大概要50幾萬元,才有機會去參加,臺灣人只有錢埔力有上台說話,我只記得錢埔力說這個是一個很好的投資,印尼大會最主要是說明開普東公司的組織,好像也有慈善活動,印尼人也有樂捐。當初投資時我也有疑慮,認為利息怎麼可能這麼高,但錢埔力給我一個觀念,說平常投資黃金、基金都是透過臺灣的銀行,臺灣的銀行買黃金要透過國外的銀行,國外銀行要透過什麼再去買到真正的黃金,然後做黃金操作,每一手大家都要獲利,所以投資基金不見得會賺錢,但我們直接是投資開普東公司就是金礦公司,我們就是該公司的股東,沒有透過任何中間商來剝削,他賺的錢就直接給我們,所以我們才能賺取他答應給我們的%數,所以我才相信。我也是用口頭方式去找朋友來投資,許承兆是我上線,大部分都是許承兆跟我一起跟大家說明,剛開始我無法幫下線註冊,因為我沒有足夠的e-cash,所以有兩種方式,一種就是找我的上線幫下線註冊,將錢給上線,另外一種我自己有足夠的e-cash,就可以直接幫下線註冊,新的投資人的帳號及密碼,幫他註冊的人會告訴新的投資人,初期歐李琇娟幫我們註冊時,我們根本不知道歐李琇娟會用自己的信箱,公司會將帳號、密碼寄去歐李琇娟的信箱,所以她看得到帳號、密碼,她再告訴我們,我們拿到帳號、密碼時,自己去操作的時候,可以將密碼改掉,這樣上線就不知道我們的密碼,沒有辦法進到我帳號,當然如果你要求說直接用你自己的信箱,也可以直接要他填寫你自己的信箱,公司就會直接寄到自己的信箱。一定要去發展組織才有獲利,因為有介紹獎金、組織獎金,所以當然希望能夠有較大獲利,不只自己投資領%數而已,不發展組織就每月領取固定%數的利息,我不太記得1克或是2克黃金,但我差不多等值8%的配息。錢埔力及歐李琇娟都有說過他們去香港及新加坡跟公司開會,我記得我沒有聽過他們說他們上面還有其他人,我在檢察官訊問時應該是說錢埔力跟我這樣說他是臺灣第一個投資的人,我說錢埔力在花蓮有辦過一次說明會,我跟許承兆也有去,還有錢埔力其他的下線,地點應該在美崙大飯店,當時去的人都已經是投資人,我的感覺是激勵大會的感覺。當時錢埔力是在聚會場合說開普東公司的做法對投資人是很好、獲利高的,講一些我們都知道的事情,應該有讓我們更有信心,介紹更多人參與的意思,主要是錢埔力在說明。我總共投資金額是101年7月5日匯款113萬8,500元到黃思蒨帳號,然後101年7 月31日又匯款54萬4,500元,還有101年6月21日匯款3萬4,650元、101年6月29日匯款14萬5,200元到黃思蒨帳戶,101年8月13日匯款到許承兆玉山銀行的帳號29萬7,000元,直接拿錢給許承兆的部分我就沒有紀錄。臺北地院刑事卷㈢第39頁開普東公司資料是我打印的,當初跟許承兆研究的結果,如果要跟人家介紹,還是打印一張出來比較清楚。我在偵查中說有一次錢埔力跟歐李琇娟好像剛好去高雄,就叫我把下線都找出來,由錢埔力、歐李琇娟去講黃金投資規則,就是在臺南長榮酒店,也是一個LOBBY咖啡廳,就是錄音那一次(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㈣第112至121頁)。
錢埔力供證:我所介紹的投資人,他們第一次買的單,我可以
分得10%(見第3102號偵查卷㈡第17頁);這個一定要有介紹人,沒有介紹人不能加入;扣除私人費用部分,匯入黃思蒨帳戶的,大部分都算我的組織;黎美琪會通知我把錢匯到哪個帳戶去,一開始是憲國、保東等公司帳戶,後來才匯到個人帳戶;我分享(投資心得)大都會帶著歐李琇娟,我會請歐李琇娟去跟不清楚的投資人講,像網站怎麼進去,怎樣做,我跟歐李琇娟都會處理投資人匯款的事情,匯款部分都是歐李琇娟去寫,我會陪同,投資款收款、匯款細節,歐李琇娟比較清楚;投資人款項有無存入黃思蒨帳戶,是由歐李琇娟去做確認;黃金是黎美琪派小張拿過來的,這個牌子的黃金臺灣也買不到(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㈤第25至29、32、33、39頁)。
歐李琇娟供證:我們會幫有些投資人申請帳號、密碼,是黎美
琪跟我說明公司制度(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㈤第35、36頁);股權收據是讓我們知道自己投資的金額;劉國士取得之2 塊黃金,係一個新加坡人帶過來,再由我交給劉國士;這些金塊有跟國外簽收(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㈢第59頁反面、89頁、96頁反面)。
而葉宏駿所述與錢埔力、歐李琇娟及鍾煥焜於臺南台糖長榮酒
店咖啡廳見面,由錢埔力、歐李琇娟講解部分,可知錢埔力講解開普東公司投資方案時,確實有以開普東公司是金礦公司,有優秀的財金團隊及市場開發人員,協助全世界會員發展事業,並有最好的獎金分配制度及教育,且開普東公司亦從事創投事業,專門投資資源性產業,包括動力煤、石油、原物料或類似Facebook、Google等思想知識之資訊投資,並將該些公司包裝合乎英國倫敦地區上市標準,準備上市期間再將該些公司出售予銀行、證券公司,以獲取收入,月收入將近15億元至20億元,投資成為開普東公司股東,可以拿到股息,還有10% 推薦獎金,對碰獎金、全球分紅,且可做黃金交易,且將來可轉換開普東公司股份,月收入將近15至20億元的公司沒有必要關掉等語,作為其講解內容,而歐李琇娟亦會從旁補充,此有錄音譯文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㈠第180頁反面至185頁)。益徵前揭多數投資人所證述本件投資主要是經由錢埔力介紹、歐李琇娟從旁補充等情,堪可採信。
又依以許承兆為上線之投資人林怡萍、李靜嫺、黃秀君、周綺
瑩、陳雍濤、王建智、李熙慈等人出具之和解書(見第3102號偵查卷㈡第36至42頁)所載,各有「惟若錢埔力有拿錢出來和解,須以公平原則按比例分配給本人」、「若公司有償還投資損失款項,則必須返還上述金額」、「若錢埔力夫婦有拿錢出來和解,則李熙慈歸還許承兆已匯之全部金額」等語,可見前揭投資人之上線雖為許承兆,但實際上均係經由許承兆之上線即錢埔力進行投資。
此外,並有ECMC開普東創投公司全球募股宣傳文稿、第一商業
銀行公館分行102年10月11日一公館字第00067號函檢附帳戶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古亭分行102年10月4日國世古亭字第1020000121號函檢附黃思蒨帳戶交易往來明細、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2年10月11日玉山個(服二)字第1021004139號函及許承兆玉山銀行文心分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資金往來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2年10月14日中管字第1021802240號函檢附葉宏駿臺中工業區郵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許承兆玉山銀行文心分行帳號帳戶存摺影本及匯款回條、銀行匯款單、往來簡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得之登記資訊、印尼大會相片、匯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1月11日(103)台匯銀(總)字第36156 號函及檢附李熙慈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周綺瑩匯款明細、林怡萍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交易資料、黃思蒨國泰世華銀行古亭分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第一銀行公館分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歐李琇娟匯款憑證、葉宏駿匯款予黃思蒨、許承兆之匯款單、第一商業銀行公館分行104年5月13日一公館字第00034號函檢附黃思蒨帳戶交易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古亭分行104年5月14日國世古亭字第1040000047號函檢附黃思蒨帳戶交易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5月26日儲字第1040078305號函檢附匯款申請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5月27日彰樹字第1040000018號函檢附匯款交易憑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壢分行104年6月22日上中壢字第1040000224號函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及匯出匯款交易憑證、電子郵件、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開普東公司之帳戶資料、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匯出匯款憑證、國泰世華帳戶資料之字條、和解書、切結書、葉宏駿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古亭分行105年1月6日函檢附黃思蒨帳戶交易資料、第一商業銀行公館分行105年1月14日函檢附黃思蒨帳戶交易明細、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3月31日函檢附吳義偉帳戶基本資料、開普東公司網站錢埔力個人資訊資料、身分證審核列表資料、股票資訊、網站公告資訊、手機簡訊、開普東公司代收及匯款資料、開普東公司網站上之黃金期貨買賣訊息、錢埔力於102年5月26日在開普東公司網站帳戶明細表、臺中商業銀行臺北分行105年7月11日中臺北字第1050000165號函檢附王麗華開戶資料、呂理生105年7月13日庭呈匯款單、高雄銀行灣內分行存摺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5年7月13日函所附王繼正開戶資料、呂理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款歷史明細、黃秀君於105年7月29日庭呈ECMC開普東創投公司全球募股資料、宋碧峰提出之上海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存摺交易明細及光碟列印資料(含ECMCProfile-English、ECMC Profile-公司簡介、周年慶典大贈送、股息重複投資(MAR)、開普東市場計畫(繁)00000000、黃思蒨帳號字條照片、繁體市場計畫00000000、印尼大會照片)、王麗華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回條、黎美琪100年9月11日電子郵件、開普東公司投資人註冊網頁資料、註冊成功電子郵件、股東登錄資料、印尼大會活動資訊、配股活動訊息、財富倍增配套訊息、歐李琇娟電子郵件、匯出匯款憑條、通知註冊帳戶、密碼通知之電子郵件、楊醫隆提出之郵政存簿封面、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函復黃思蒨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9月26日函檢附呂理生帳戶資料、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灣內分公司105年10月14日函檢附王文中匯款資料、公務電話紀錄及歐李琇娟簽收富綠國際集團公司轉帳傳票資料、匯款予李樹立之匯出匯款憑證、江怡慧之匯款申請書、舒鐵漢之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臺灣土地銀行湖口分行107年7月23日湖存字第1075002292號函檢附江怡慧之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7年7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96777號函檢附胡瓊丹之存款交易明細、107年7月25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96851號函檢附江馥君之存款交易明細、元大商業銀行107年7月26日元作服字第1070028762號函檢附簡振聖之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107年8月1日營清字第1070068199號函檢附之轉帳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南分行107年8月15日國世敦南字第1070000055號函檢附林嬋妮之往來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北新分行107年8月14日國世北新字第1070000093號函檢附之阮麗玲往來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107年8月20日北營字第1071801384號函檢附楊金雲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國信託商銀108年1月14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007605號函、臺灣銀行貴金屬部108年4月2日貴金供字第10850089761號函檢附之黃金條塊100公克賣出月平均價格表等件在卷可稽(見第3102號偵查卷㈠第28至81、86至95頁、卷㈡第23至42、67至70、109至114頁、卷㈢第14、31至34、69至96頁、卷㈣第11、12、14、15、20至48、56至62、77、78、122-1至124、132至135、159至161、176至179頁;臺北地院刑事卷㈠第67至69、71至74、82至122、162、163頁、卷㈡第9至14、27至107、155 至157、215 、216頁、卷㈢第1至5、10至12、39至41、115至118、170、171、179至190頁;宋碧峰庭呈光碟及內容全卷,臺北地院刑事卷㈣第7、46至65、85、93、94、135至138、178至180頁;本院刑事卷㈠第356至380、462頁、卷㈡第
220、224、234、284至308頁、卷㈢第6至25、38至88、314頁、卷㈣第28至30頁)。以上足認被告自100年10月間起至102年3月間止,以投資開普東公司為名義,招攬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成為開普東公司會員,並協助處理投資人網路帳號開設、電子貨幣兌換及投資款項匯款等事宜,使附表所示等人(不含編號18)加入前述投資方案,而從事非法吸金、多層次傳銷、經營期貨交易業務及對不特定大眾募集、發行有價證券等行為,至為明確。
㈣被告雖辯稱:伊如同一般投資人撥付款項後,透過開普東公司
之審核及通知,方成為公司股東,其他投資人因為不放心匯至開普東公司指定之帳戶,所以才先匯到伊指定的帳戶,而伊承擔匯費,再將代為收取之款項,匯至開普東公司所指定之帳戶,並未從中非法吸金,亦未因此獲利,並提出匯款單為憑(見本院卷第339至349頁)。然查:許承兆證稱:我介紹參加的朋友,都是由錢埔力、歐李琇娟夫妻一起出面講解投資規則,至少有5、6次,投資規則由錢埔力負責講解,歐李琇娟則說明匯錢的細節或操作部分,101年9月初曾在花蓮舉辦說明會,把我們幾條線的投資人集合起來,跟我們講投資願景激勵我們;等他們夫妻講完了,我介紹的朋友才開始投資,因為錢都要匯給他們;他們夫妻全省跑來跑去跟投資人說明(見第3102號偵查卷㈡第88、89頁、卷㈣第54頁反面),且依上揭投資人及許承兆、葉宏駿之證述,可知各投資人匯款至黃思蒨之帳戶,絕大部分係由被告直接指定,並非投資人不放心匯至開普東公司指定之帳戶,始匯至黃思蒨帳戶而由被告代為收取。被告雖一再辯稱自己只是單純的投資人,其等與許承兆、葉宏駿等人總共投資約2千萬元(見第3102號偵查卷㈠第4頁反面)。但被告如僅為單純之投資人,其等「代收」投資人匯付款項後,卻自願無條件承擔轉匯之匯費,且被告收受投資人匯付之款項後,並未全數轉匯至開普東公司或黎美琪指定之帳戶(見系爭刑事判決附表三所示),部分投資人事後取回之款項係以歐李琇娟名義匯入(見附表所示)。況被告非僅被動消極地告知他人有此投資管道,或僅向具有一定親誼關係之特定人士告知、勸誘投資,而係主動、積極且針對不特定之人為廣泛之招攬投資行為,並從中賺取前揭介紹獎金、組織獎金等利益,此與被告本身加入成為開普東公司會員或股東無涉。被告上揭所辯,並無可採。
㈤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
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明知開普東公司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業務,竟主動、積極且針對不特定之人為廣泛之招攬投資行為,應認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已如前述,而江怡慧於100年11月1日、101年1月18日分別匯入158萬4,000元、8萬4,150元至黃思蒨國泰銀行帳戶;羅閔耀則於100年11月24日匯入139萬5,840元至黃思蒨國泰銀行帳戶一事,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94頁),因而致原告受有損害,且與原告之損害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責任等語,應屬可採。
被告復辯稱因原告曾多次領取開普東公司紅利,應扣除該部分紅利部分:
㈠按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
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民法第216條之1定有明文。故同一事實,一方使債權人受有損害,一方又使債權人受有利益者,應於所受之損害內,扣抵所受之利益,必其損益相抵之結果尚有損害,始應由債務人負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7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投資前開金額後,曾使用羅閔耀之臺灣土地銀行
湖口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1年3月8日領回14萬5,287元、同年月27日領回8萬7,173元、同年4月13日領回1萬4,283元、同年月23日領回17萬1,390元、同年6月4日領回14萬5,288元、同年月7日領回2萬9,058元、12萬元、同年7月16日領回14萬5,288元;使用江怡慧之聯邦銀行新竹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1年4月13日領回1萬4,283元、同年月23日領回19萬9,955元、同年6月4日領回14萬5,288元、同年月6日領回4萬3,587元;使用江怡慧之臺灣土地銀行湖口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0年11月21日領回10萬3,425元、同年12月2日領回11萬6,988元、同年月14日領回1萬4,824元、2萬9,648元、同年月27日領回35萬3,418元、101年1月6日領回3萬元、同年月9日領回3萬元、同年月17日領回6萬元、同年2月1日領2萬9,660元、同年2月2日領回30萬7,172元,共計233萬6,015元,業據原告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203、305至306、353頁,至原告雖於109年4月1日具狀稱羅閔耀101年6月7日收受之12萬元,並非紅利云云,然此為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所為之陳述,本院無從憑採),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54頁),並有江怡慧前開湖口分行交易明細、原告前開存摺封面暨內頁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1至247、309至327頁)。參以,原告復自陳:不論是使用羅閔耀或江怡慧帳戶所領取之紅利,均由2人均分等語(見本院卷第380頁),則江怡慧實際損失為50萬142元(1,584,000+84,150-2,336,015/2=500,142,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羅閔耀實際損失為22萬7,832元(1,395,840-2,336,015/2=227,832)。是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江怡慧50萬142元、羅閔耀22萬7,832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被告另抗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已罹於2年消滅時效云云,經查:
㈠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但所謂知有損害,非僅指單純知有損害者而言,其因而受損害之他人行為為侵權行為,亦須一併知之,若僅知受損害及行為人,而不知其行為之為侵權行為,則無從本於侵權行為請求賠償,時效即無從進行。從而,除須被害人知悉他人之侵害行為外,對其行為之違法性並須認識,始得謂其已知。且已知係指實際知悉而言,固不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惟倘僅屬懷疑、臆測或因過失而不知者,則仍有未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63號判決意旨參照)。如當事人間就知之時間有所爭執,應由賠償義務人就請求權人知悉在前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1428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㈡被告雖抗辯原告於103年間即知本件侵權行為事實云云,然已
為原告所否認外(見本院卷第223頁),且查,原告並非刑事案件告訴人,而係於107年5月31日經本院刑事庭傳喚於同年6月27日到庭作證,有前開起訴書及本院刑事庭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㈠第3頁、本院刑事卷㈡第132、136頁),原告既非告訴人,是原告主張係於收受證人傳喚通知後,請律師幫忙調查案件情況,於107年6月20日才知悉本件等語(見本院卷第224頁),並非全然無稽。被告徒以羅閔耀於系爭刑事事件陳稱:我看起訴書,錢埔力被關回來第2年就用這個等語(見本院卷第187頁),辯稱原告至遲於檢察官104年9月24日起訴即知本件侵權行為事實,原告於107年6月27日提起訴訟,已罹於2年時效云云,並非可採。此外,被告復未能證明原告知悉侵權行為在前之事實,依上開說明,尚難認原告於103年間已知悉被告之侵權行為內容為何,自無從本於侵權行為請求賠償,時效即無從進行。從而,被告主張本件應自103年起算2年消滅時效云云,尚非可採。
末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江怡慧於100年11月1日、101年1月18日分別匯款,羅閔耀則於100年11月24日匯款,業如前述,則江怡慧請求被告應負連帶賠償50萬142元中之41萬5,992元自100年11月1日起、8萬4,150元自101年1月18日起,羅閔耀請求22萬7,832元自100年11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江怡慧50萬142元,及其中41萬5,992元自100年11月1日起;其餘8萬4,150元自101年1月1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羅閔耀22萬7,832元,及自100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命被告給付之金額,因未逾1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屬不得上訴至第三審之案件,一經本院判決即告確定,故無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必要。至原告其餘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
後,均認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賴劍毅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不得上訴。
原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姝妤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