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非抗字第65號再 抗告 人 陳月齡代 理 人 彭彥儒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許晉嘉等間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51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抗告人以其係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依民法第820條第2項規定,聲請變更系爭土地共有人許晉嘉、許薰惠、康豪埜(嗣移轉應有部分予林祐宇、林孟瑜)、張瑞賢(嗣移轉應有部分予王桂鳳)、王愛玉(嗣移轉應有部分予達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威公司)、王少宏(嗣移轉應有部分予達威公司)、陳鳳樺(嗣移轉應有部分予陳政隆、陳森鴻、陳大偉、陳政璉)、陳政隆等人(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詳如附表一所示)於民國101年4月20日以多數決方式就系爭土地所為以每年新臺幣
9 萬6500元出租予第三人景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景新公司)之管理決定(下稱系爭管理決定)。原裁定維持原法院獨任法官所為駁回抗告人聲請變更系爭管理決定之裁定,無非以:法院依民法第820條第2項規定所為變更管理方法之裁定,就全體共有人間內部管理方法之紛爭具形成效力,對全體共有人須合一確定,屬固有必要共同非訟事件,否則無從保障非參與該非訟程序之共有人就共有物管理方法應為如何變更之陳述權及程序參與權,抗告人僅以參與系爭管理決定之共有人許晉嘉、郭薰惠、陳政隆,及繼受參與系爭管理決定共有人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林祐宇、林孟瑜、王桂鳳、達威公司、陳森鴻、陳大偉、陳政璉(下合稱許晉嘉等10人)為相對人,未將系爭土地其他共有人全體(詳如附表二)列為相對人,即屬相對人當事人不適格,且此欠缺無從補正,法院亦無命補正之義務,自不得聲請變更系爭管理決定等語,為其論據。
二、按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民法第820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尋繹其立法理由,係認共有人就共有物依多數決或應有部分超過2/3 所定之管理,對少數不同意之共有人顯失公平時,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該管理,俾免多數決之濫用,並保障全體共有人之權益,賦予法院得以裁定變更多數決所定之管理方法,以止紛爭。又共有人就多數決之同意無論是否同意、未表示意見,甚或反對之共有人,僅須為決定時之共有人均須受其拘束,此為團體法理之多數決原則所必然,凡是未參與同意之決議者,無論是積極不同意或消極未參與之共有人,均得依民法第82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變更共有人多數決所為管理決定,此係非參與多數決同意管理決定之共有人,基於法律之規定,本於法定訴訟擔當之法理,為全體不同意或未表示意見之共有人之利益,聲請法院變更多數決管理決定,以平衡不同意管理決定之少數共有人財產權保護,由國家干預私權內容之變更,導致法律關係發生變動,即具有形成力,對於全體共有人均有效力;如經登記,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具屬有效(民法第826 條之1第1項規定參照)。故共有人依民法第820 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變更共有人依第1項多數決所為管理決定,僅須列參與並同意系爭管理決定之共有人為相對人即可,法院非必對全體共有人為變更管理決定之裁定,自無需將全體共有人列為變更管理決定非訟事件之當事人。則抗告人主張其為不同意系爭管理決定之共有人,將許晉嘉等10人列為相對人,未將系爭土地其他共有人全體列為相對人,即無當事人適格欠缺之問題。原法院未見及此,遽以前揭理由為抗告人不利之裁定,尚有可議。抗告論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另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與共有人權益有關,為使法院取得更周全之資料,作出妥適之判斷,並儘量保障共有人權益,則本件因程序之結果而法律上利害受影響之人,得聲請參與程序,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前項之人參與程序(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3 第1、2項規定),並使未列為非訟事件當事人之他共有人得就不利之裁定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參照),賦予共有人參與程序並表達意見機會,以確保法院裁判之安定性及有效性,避免紛爭再燃,俾符程序經濟及便捷之要求,案經發回,宜併注意及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周美雲法 官 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永訓附表一:
┌──────────────────────────┐│ 系爭土地於101 年4 月20日之共有人 │├──┬────┬──────┬───────────┤│編號│共有人 │ 權利範圍 │ 備註 │├──┼────┼──────┼───────────┤│ 1 │吳碧玉 │576分之13 │ │├──┼────┼──────┼───────────┤│ 2 │許晉嘉 │576分之131 │ │├──┼────┼──────┼───────────┤│ 3 │郭薰惠 │400分之50 │ │├──┼────┼──────┼───────────┤│ 4 │康豪埜 │400分之30 │嗣移轉其應有部分予林祐││ │ │ │宇、林孟瑜 │├──┼────┼──────┼───────────┤│ 5 │張瑞賢 │400分之30 │嗣移轉其應有部分予王桂││ │ │ │鳳 │├──┼────┼──────┼───────────┤│ 6 │王愛玉 │400分之5 │嗣移轉其應有部分予達威││ │ │ │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7 │王少宏 │400分之5 │嗣移轉其應有部分予達威││ │ │ │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8 │陳福助 │ 12分之1 │ │├──┼────┼──────┼───────────┤│ 9 │陳英雄 │ 84分之1 │ │├──┼────┼──────┼───────────┤│ 10 │陳月裡 │ 84分之1 │ │├──┼────┼──────┼───────────┤│ 11 │陳月齡 │ 84分之5 │ │├──┼────┼──────┼───────────┤│ 12 │高增岩 │ 60分之1 │ │├──┼────┼──────┼───────────┤│ 13 │高欽 │ 60分之1 │ │├──┼────┼──────┼───────────┤│ 14 │陳高碧霞│ 60分之1 │ │├──┼────┼──────┼───────────┤│ 15 │高幸子 │ 60分之1 │ │├──┼────┼──────┼───────────┤│ 16 │高梅桂 │ 60分之1 │ │├──┼────┼──────┼───────────┤│ 17 │陳鳳樺 │ 8分之1 │嗣移轉其應有部分予陳政││ │ │ │隆、陳森鴻、陳大偉、陳││ │ │ │政璉 │├──┼────┼──────┼───────────┤│ 18 │陳政隆 │400分之30 │ │└──┴────┴──────┴───────────┘附表二:
┌──────────────────────────┐│ 系爭土地現共有人 │├──┬────┬───────┬──────────┤│編號│共有人 │ 權利範圍 │ 備註 │├──┼────┼───────┼──────────┤│ 1 │吳碧玉 │ 576分之13 │ │├──┼────┼───────┼──────────┤│ 2 │許晉嘉 │ 576分之131 │ 相對人 │├──┼────┼───────┼──────────┤│ 3 │郭薰惠 │ 400分之50 │ 相對人 │├──┼────┼───────┼──────────┤│ 4 │陳福助 │ 12分之1 │ │├──┼────┼───────┼──────────┤│ 5 │陳英雄 │ 84分之1 │ │├──┼────┼───────┼──────────┤│ 6 │陳月裡 │ 84分之1 │ │├──┼────┼───────┼──────────┤│ 7 │陳月齡 │ 84分之5 │ │├──┼────┼───────┼──────────┤│ 8 │高增岩 │ 60分之1 │ │├──┼────┼───────┼──────────┤│ 9 │高欽 │ 60分之1 │ │├──┼────┼───────┼──────────┤│ 10 │陳高碧霞│ 60分之1 │ │├──┼────┼───────┼──────────┤│ 11 │高幸子 │ 60分之1 │ │├──┼────┼───────┼──────────┤│ 12 │高梅桂 │ 60分之1 │ │├──┼────┼───────┼──────────┤│ 13 │陳政隆 │80000分之7862 │ 相對人 │├──┼────┼───────┼──────────┤│ 14 │林祐宇 │ 2000分之90 │ 相對人 │├──┼────┼───────┼──────────┤│ 15 │林孟瑜 │ 2000分之60 │ 相對人 │├──┼────┼───────┼──────────┤│ 16 │王桂鳳 │ 400分之30 │ 相對人 │├──┼────┼───────┼──────────┤│ 17 │陳森鴻 │80000分之3673 │ 相對人 │├──┼────┼───────┼──────────┤│ 18 │陳大偉 │80000分之1273 │ 相對人 │├──┼────┼───────┼──────────┤│ 19 │陳政璉 │80000分之3192 │ 相對人 │├──┼────┼───────┼──────────┤│ 20 │達威光電│ 400分之10 │ 相對人 ││ │股份有限│ │ ││ │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