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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保險上易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上易字第3號上 訴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複 代理 人 呂季穎律師被 上訴 人 邱建凱訴訟代理人 陳新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保險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貳拾貳萬陸仟玖佰陸拾捌元。

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肆佰柒拾柒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柒佰壹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確認兩造間民國104年10月13日投保之「保安心90重大傷病終身保險」及「超好心B型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康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保單號碼第0000000000號)之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險契約)關係存在,並請求上訴人給付保險金新臺幣(下同)19萬6968元(下稱系爭保險金),及自106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訴請確認系爭保險契約存在部分,兩造對系爭保險契約之給付上限為703萬元,均不爭執(本院卷第145-149、173頁),則被上訴人就該項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703萬元,應據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再加計其請求上訴人給付19萬6968元部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22萬6968元(703萬元+19萬6968元)。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2577元,惟其僅繳納2100元(原法院107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4號卷第1頁前頁),尚應補繳7萬0477元,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原審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上訴人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為722萬69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8865元,惟其僅繳納3150元(本院卷第15頁),尚應補繳10萬5715元,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柯雅惠法 官 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