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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國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國字第33號附帶上訴人 陳啓聰

陳詩君陳啓明

陳啓聖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複 代理 人 林育瑄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4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陳心婷法 官 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