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1470號上 訴 人 周廖菊美即周義王之繼承人
周鴻裕即周義王之繼承人
周雅玲即周義王之繼承人
周君即周義王之繼承人
周鴻賓即周義王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被上訴人 張鳳群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訴外人周義王於民國92年7月至同年10月間向被上訴人借款共新臺幣(下同)90萬元,並約定利息為每月1分,93年5月間,周義王再向被上訴人借款50萬元,利息同前,約定俟其承包之工程款核撥後,再連同前開90萬借款共140萬元之本息一併償還,並交付其所有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地下層房屋及坐落土地(下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予被上訴人以供借款擔保,被上訴人應周義王要求均以現金交付借款。嗣周義王未依約清償,雙方乃於97年6月5日進行會算,並確認周義王積欠被上訴人借款本息合計1,866,000元,周義王因此簽發附表一編號1之同額本票交付被上訴人以為擔保,後周義王仍無力償還,被上訴人僅得免除利息,令其以匯款方式還款,本票到期雙方陸續再換票5次,惟仍有110萬元未能清償,周義王乃於108年4月27日簽發交付附表一編號2之本票,約定應於108年12月20日前全部清償,如屆期未清償,則加計年息百分之6之利息,並有訴外人簡彭瓊英即彭心怡陪同在旁。周義王於108年10月16日死亡,上訴人等均為其繼承人,迄未清償系爭借款本息,爰依本票票款請求權、借款返還請求權及繼承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應於繼承周義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被上訴人110萬元及自108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主張周義王先後向其借款90萬元、50萬元,屬大筆借款,惟未提出交付借款之具體證據,其領取現金之時點亦與本票簽發時間不符,被上訴人與周義王間LINE對話紀錄亦無提及借款一詞,本件無借款之合意。至簡彭瓊英所書字條,係其應被上訴人要求所書,非周義王所立之借據,亦無周義王之簽名,當屬傳聞事證,自欠缺證據證明力,其於原審所證亦非親自見聞借款過程。縱被上訴人之郵局存摺有周義王匯入之數筆款項,然未必為周義王所匯入,亦非必出於借款,實則周義王生前對外積欠大量賭債,尚有留存賭債於其繼承人,本件應屬賭債而非借款。被上訴人就系爭借款時間、借款金額及附表一編號1之本票是否為本金或是有包括利息等重要借款經過事實,於訴訟中前後主張竟完全不符,被上訴人確有虛構事實羅織借款情節。附表一編號1之本票僅影本,編號2之本票亦無法證明為周義王所簽發,上訴人否認有消費借貸關係及本票原因關係存在,周義王並未收受上開本票款項,上訴人無給付義務等語,資為抗辯。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經查,周義王於108年10月16日死亡,上訴人等均為其繼承人,且均未辦理拋棄繼承。被上訴人所持有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正本,為周義王所交付。周義王曾於98年11月12日、101年10月1日、103年1月16日、103年6月6日分別匯款75,000元、5萬元、5萬元、10萬元予被上訴人等情,有被繼承人周義王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見原審卷第32至42頁)、原法院有無拋棄繼承查詢表(見原審卷第26頁)、系爭房地所有權狀(見原審卷第9至第14頁)、被上訴人郵局存摺往來明細(見原審卷第98至106頁)、被上訴人土地銀行石門分行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143至145頁)及原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7號陳報遺產清冊卷宗影本可按,並為兩造所不爭,是上開事實均堪認定。
四、被上訴人主張周義王向其借款,迄至103年6月6日止尚欠110萬元未返還,其與周義王約定108年12月20日應清償完畢,周義王並於108年4月27日簽發附表一編號2本票交付被上訴人,爰依本票票款請求權、借款返還請求權及繼承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應於繼承周義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被上訴人110萬元本息,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析述如下: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126條亦有明文。另認定當事人爭執事實所憑之證據,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如能以間接證據證明間接事實,且綜合諸間接事實,得以在符合論理及經驗法則下,推認待證事實為真。經查,被上訴人主張周義王於108年4月27日簽發附表一編號2本票交付被上訴人等情,業據被上訴人提出附表一編號2本票為證(見原審卷第15頁),且經本院核對本票正本無訛(見本院卷第88頁),上訴人雖否認上開本票之真正,然依被上訴人與周義王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原審卷第86-90頁,對話內容詳如附表二),可知被上訴人自106年12月23日至108年4月25日間不斷催促周義王出面清償債務或寫借據,周義王均表明會處理、會聯絡、OK之意,未曾否認積欠被上訴人借款債務,又周義王於被上訴人在108年4月間詢以何時可重寫借據時,於附表二編號11對話內容明確表示「群哥(即被上訴人),我4月27日那天是星期六下午我會跟你(被上訴人)約時間」等語,經被上訴人表示「知道」,再經周義王以OK貼圖確認,核與被上訴人主張周義王與其於108年4月27日約在龍潭客家文化館會面,並簽立附表一編號2本票等情節相符,上訴人雖抗辯否認該通訊對話紀錄之真正,惟此業經原審當庭核對與被上訴人手機內之對話內容相符(見原審卷第84頁),衡情被上訴人自無任意變造之理,上訴人空言否認其真正,自不足採。次查,證人即周義王之鄰居簡彭瓊英於原審到庭證稱:伊筆名為彭心怡,與周義王是30年鄰居,近年因為跳舞跟周義王比較有話講。伊會認識被上訴人係因周義王於100年起帶伊一起去找被上訴人解決債務問題,伊不清楚債務有多少,但被上訴人懂得本票的時效,久久就要求周義王去更換本票,伊陪周義王去中山科學研究院宿舍2、3次找被上訴人都是為了更換本票。周義王曾跟伊說是為了做建築虧錢,並曾說有一個建國市場的攤位要拿給被上訴人抵押,但因沒價值被上訴人沒接受。108年4月27日那天,周義王開馬自達休旅車載伊去見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坐在副駕駛座,伊坐後座,伊有聽到被上訴人要求周義王還錢,否則明年開始要算利息,周義王說「好」,伊也看到周義王在駕駛座簽本票交給被上訴人。108年6月後周義王病情惡化,7月27日住院,伊於8月13日跟周義王通電話時,周義王說他這輩子最虧欠就是被上訴人,借這麼多錢都還不了。伊於98年2月6日、11月12日、100年4月7日、101年3月1日、12月19日、102年2月22日匯款給被上訴人,部分係周義王把錢交給伊去匯還被上訴人,其中有幾筆5萬元之匯款是周義王向伊借款先匯還被上訴人等語(見原審卷第143-146頁),審酌證人與周義王為30年鄰居,均喜愛跳舞而深具交情,應無甘冒偽證罪責而故意為不利周義王陳述之可能,證詞自屬可採。而依證人證稱上開98年2月6日等日之匯款係受周義王委託匯還被上訴人之款項等語,足認被上訴人主張周義王自97年起向其借款,應可採信,另參附表一編號2本票票面金額為110萬元、到期日為108年12月20日,證人復證述周義王簽發附表一編號2本票當日,被上訴人請周義王盡量還錢否則明年要開始算利息,周義王並回稱好,是亦可認被上訴人主張附表一編號2本票票面金額110萬元為108年4月27日時系爭借款之本金餘額及還款期限為108年12月20日係屬有據。至上訴人雖抗辯稱:證人未親身經歷被上訴人與周義王間借款之過程,且對何時借款、借款金額、如何交付借款、尚欠餘額等重要借貸事實均不知悉,卻又曾應被上訴人請求以見證人資格簽立周義王確實有向被上訴人借款168萬6000元之字條(見原審卷第150頁),其證言顯有偏頗而不足採,不能證明系爭借款之合意與借款之交付,另證人亦曾向被上訴人借款,其匯給被上訴人之金錢,係為自己清償云云。惟查,本院依周義王交付系爭房地權狀、自98年至103年間多次匯款合計275,000元、於108年4月27日簽發附表一編號2本票票面金額、附表二LINE對話內容等,與證人之證述主要內容互核一致而為可採,復綜合上開證人之證述及證物等間接事實推認被上訴人借款予周義王,周義王始簽發附表一編號2本票交付被上訴人之主要事實存在,非僅以證人之證述或上開證人書立之字條為唯一依據,上訴人上開抗辯,應非可採,其復空言抗辯乃係賭債云云,並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自屬無據。是依上足認周義王確有於108年4月27日簽發附表一編號2本票交付被上訴人,該本票應屬真正,且其簽發原因為用以清償借款,則上訴人空言否認上開本票之真正及票據原因關係存在,應不可採。
㈡又依票據法第13條本文反面解釋,本票直接前後手之票據債
務人得援引票據原因關係之存否以為抗辯,被上訴人與附表一編號2本票發票人周義王為直接前後手關係,周義王死亡後,其繼承人即上訴人仍得援引原因關係之存否事由對抗被上訴人。查上訴人就附表一編號2本票原因關係雖抗辯:被上訴人並未提出交付借款之具體證據,本件無借款之合意云云,然本院審酌被上訴人主張係以現金交付予周義王(見原審卷第83頁),衡諸民間借款常情,時以房地權狀為擔保憑據,是倘周義王未曾向被上訴人借款,其又何須交付周義王所有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正本予被上訴人供為擔保?再參諸周義王先後曾於98年11月12日、101年10月1日、103年1月16日、103年6月6日分別匯款75,000元、5萬元、5萬元、10萬元予被上訴人,復於108年4月27日簽發附表一編號2本票交付被上訴人,且被上訴人自106年12月23日至108年4月25日間不斷以LINE通訊軟體催促周義王出面清償債務或寫借據,周義王均表明會處理、會聯絡、OK之意,另證人簡彭瓊英亦證稱自100年起親身陪同周義王與被上訴人在中山科學研究院宿舍見面2至3次更換本票、復陪同周義王於108年4月27日在車上與被上訴人見面1次,且歷次見面原因均為解決周義王積欠被上訴人債務等情,堪認被上訴人主張周義王於97年起向被上訴人借款,並已交付借款,迄至108年4月27日尚餘借款本金110萬元未清償,且被上訴人與周義王結算約定周義王應於108年12月20日返還積欠借款本金110萬元,周義王始簽發附表一編號2本票交付被上訴人之事實,堪以採信,否則苟未交付借款,周義王又何以表明願行清償交付本票之理?是上訴人前揭抗辯,應不可採。又周義王既積欠被上訴人借款110萬元未清償並開立附表一編號2本票擔保借款債務,而上訴人均為周義王之繼承人已如前述,則被上訴人依附表一編號2本票票款請求權請求上訴人於繼承周義王之遺產範圍內為連帶給付,即屬有據。
㈢再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
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附表一編號2之本票到期日為108年12月20日,並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而周義王及上訴人均未於108年12月20日償還票款,是被上訴人依附表一編號2本票票款請求權,請求上訴人應在繼承周義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自108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之利息,亦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本票票款請求權,請求上訴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周義王之遺產範圍內給付110萬元,及自108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被上訴人另依借款返還請求權,請求上訴人於繼承周義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返還借款,係以單一聲明,請求法院與本票票款請求權為同一之判決,屬訴之重疊合併,本院既已依本票票款請求權為被上訴人有理由之判決,並審酌無從依借款返還請求權為更有利被上訴人之判斷,則借款請求權之部分自無須再加以論究。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育佩法 官 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淑芳附表一:均為本票編號 票號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民國) 發票人 備註 1 033552 97.6.1 1,866,000 元 97.9.1 周義王 上訴人否認真正 2 773754 108.4.27 1,100,000元 108.12.20 周義王 已核對正本附表二:被上訴人與周義王LINE對話紀錄截圖編號 對話日期(民國) 被上訴人發話內容 周義王發話內容 1 106 年12月23日週四 你的攤位賣掉沒有,賣不掉表示不值那錢,地點在什麼地方。你上次又說賣彭小姐地錢在還我,也不了,了之。彭小姐還欠我1 萬元請她先還我。 2 106 年12月27日週三 傳的賴你也看過,處理的怎樣也該讓我知道是怎麼情形。你欠的錢也太久了。望你拿出誠意解決。 3 106 年12月28日週四 在此說聲抱歉,因為最近比較忙,事情在農曆年後,我會找你如何處理請您多見諒,也在此祝你新的一年,一切順心平衡。 4 107 年4 月8 日週日前某日 彭小姐說欠我的一萬年前要還我打電話也不接是何意? 了解。 他去宜蘭過年,過年後我在處理,先拜個早年,祝你新年快樂。 5 107 年4 月8 日週日 年也過了,清明也過了,你欠的錢也該給我個解決的辦法吧!我現今已退休沒有收入再找藉口就太不夠意思了。 知道了,這幾天再聯絡 6 107 年4 月12日週四 你錢可以還我了嗎,還是商討別的方法。 午安下午愉悅,我明天下午三點在聖褓祿醫院大廳等你。 7 107 年12月19日週三 你工作都已經半年多,錢到今天都還沒給,要到何時才能給我。 知道了在準備再跟你聯絡 8 108 年1 月21日週一 你準備要那麼久嗎?今年4 月底你在從寫一張本票給我,利息從5 月開始計算。 9 108 年1 月22日週二 OK(貼圖) 10 108 年4 月25日前 這個月你那一天來龍潭客家文化館重寫借據看怎麼還,彭小姐還欠我壹萬也該還了。4 月20日我有事其他日大都可以。 知道 好4 月20日過後會跟你聯絡。 11 108 年4 月25日週四 今日已25號,你什麼時候要過來,真有那麼忙嗎?那表示你賺很多錢也沒看到你說要還我。 知道。 群哥,我4 月27日那天是星期六下午我會跟你約時間 OK(貼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