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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易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127號上 訴 人 張健興被 上訴 人 徐副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8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884元,雖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6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上開案卷可參。本院於109年2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業於109年2月25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上訴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足憑(本院卷第27、31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上訴人聲請展延繳費期日至109年3月31日,核屬無據,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管靜怡法 官 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