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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易字第 7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782號聲 請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上列聲請人因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陳信宏等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向本院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始得閱覽、抄錄或攝影他人間訴訟卷內文書,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係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82號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下稱系爭塗銷登記事件)視同上訴人陳信義之債權人,已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經查得陳信義之被繼承人陳萬誠遺有遺產,於債權範圍內可請求執行陳信義繼承之應繼分遺產,爰聲請閱覽該事件卷宗等語,並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944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79至185頁)。惟聲請人未提出經當事人同意之證明,其雖為系爭塗銷登記事件當事人之債權人,就該事件之結果或有事實上及經濟上之利害,但對其債權存在則無任何影響,難認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閱覽卷宗,自不應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陳心婷法 官 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