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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更一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77號聲 請 人 吉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勝杭上列聲請人因與大台北世外桃源互助協進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而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77號判決第15頁第5至7行所載之「米白色圍牆」,經比對前審(即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667號)卷二第85頁編號1至4所示圍牆照片及前審卷二第75頁準備程序筆錄之記載可知,應係「空心磚圍牆」誤寫之顯然錯誤,應將「米白色圍牆」裁定更正為「空心磚圍牆」等語。然依聲請人上開所陳可知,「米白色圍牆」與「空心磚圍牆」既均係指上開照片之圍牆,僅描述方式有所差異,自無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非屬判決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上開判決,洵非有據,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美雲法 官 賴彥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裁判案由:確認使用權存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