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16號上 訴 人 曾鳳嬌
李怡靜被上訴人 陳泰山訴訟代理人 邱南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變更規劃費用事件,因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邱六郎律師違反律師法,經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維持停止職務1年之懲戒處分確定,其停止職務期間自民國(下同)109年9月25日起至110年9月24日止,致本院於109年10月6日進行言詞辯論之訴訟程序不合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一0九年十一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張文毓法 官 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