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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更一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更一字第65號上 訴 人 施錫勳

洪美欣上列上訴人因與相對人林麗娟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6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

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對109年10月28日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65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