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更一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更一字第65號上 訴 人 施錫勳

洪美欣上列上訴人因與相對人林麗娟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6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

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

訴狀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年12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3頁),茲已逾期限,上訴人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35頁),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

、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