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463號上 訴 人 吳昊恩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被上訴人 深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樺訴訟代理人 廖乃慶律師
李德正律師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8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