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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字第 15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507號上 訴 人 巫少青訴訟代理人 龔書翩律師被上訴人 青荷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柏羲訴訟代理人 黃維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第二

審裁判費26,00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見原審卷第100頁、本院卷第16頁),尚應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合計35,837元(計算式:17,335元+26,002元-3,000元-4,500元=35,837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6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於同年6月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5頁),而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1件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97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