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507號抗 告 人 巫少青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青荷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50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所為民國110年6月16日109年度上字第1507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