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637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申健強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吳一龍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吳國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因受命法官新冠肺炎確診,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