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93號上 訴 人 林秀峯
林聖泰林聖智林雅芬林雅婷被上 訴人 葉文勇
葉王素芳葉青樺葉建宏葉貞吟共 同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被上 訴人 葉月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同共有房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4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對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觀諸其內容,上訴人未受不利之判決,自無提起上訴之利益,是上訴人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法 官 劉又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