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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字第 10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024號上 訴 人 林東陽

楊敏鵬微米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 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銘珠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被 上 訴人 陳國安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複 代 理人 廖聲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8月17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應於五日內就民國108年10月1日董事會開會通知及決議不包括107年度財務報表承認等議案,然110年10月26日股東會開會通知及決議均包括107年度財務報表承認等議案,二者不一致部分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華奕超法 官 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