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074號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謝俊隆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律師被 上訴 人 宏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茂森訴訟代理人 陳立曄律師 吳品嫺律師陳君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管靜怡法 官 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莊雅萍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