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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字第 1090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上字第1090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李正宇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楊榮坤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楊榮坤給付逾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壹佰陸拾壹元本息部分,及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李正宇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上訴人李正宇之上訴駁回。

上訴人楊榮坤之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李正宇上訴部分,由上訴人李正宇負擔;關於上訴人楊榮坤上訴部分,由上訴人李正宇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上訴人楊榮坤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李正宇(逕稱姓名)主張:兩造於民國105年5月23日簽訂「李正宇創意美學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設計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工程契約),約定就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楊榮坤(逕稱姓名)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進行住宅裝修施工(下稱系爭工程),工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275萬元,分五期給付,伊於105年6月6日開工,施工期間楊榮坤要求追加、追減工程(項目、金額如附表一所示),兩造口頭成立追加減工程契約(下稱系爭追加減契約)。嗣完工後,楊榮坤尚有第五期即尾款41萬2,500元及追加工程款130萬9,857元(計算式:

附表一之追加工程款1,695,291元-追減工程款185,434元-已付20萬元)未支付,即於105年9月30日搬入系爭房屋,伊已處理楊榮坤所稱之瑕疵完畢,惟楊榮坤仍拒不付款,伊自得請求給付上開第五期工程款、追加工程款及所受非財產上損害共199萬9,637元(計算式:原審所命楊榮坤給付1,362,538元+李正宇上訴請求637,099元) 。爰依系爭工程契約、系爭追加減契約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195條規定,請求楊榮坤給付199萬9,6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原審駁回李正宇超過上揭1,999,637元本息及就原審共同被告陳姿廷部分之請求,未據聲明不服,不在本件審理範圍)。

二、楊榮坤則以:伊未積欠工程款,李正宇依約應於105年8月12日完工,然遲延完工且品質粗糙,伊於105年10月19日以存證信函臚列12項瑕疵(下稱系爭瑕疵,如附表四所示)催告李正宇修復瑕疵,其中附表四第12項並未依約修補,則系爭工程有瑕疵,未完成驗收,伊自無給付工程尾款之義務。又系爭工程契約係統包工程契約,除總價275萬元外,並無再給付義務,伊未曾與李正宇口頭約定系爭追加減契約,且其施作有瑕疵而重新施工部分並非追加;至伊交付20萬元係因李正宇抱怨系爭工程契約優惠減價近17萬元,伊始另外交付20萬元作為提高原估價金額,並無額外追加工程,李正宇應在295萬元(計算式:275萬元+20萬元)範圍內完成本件工程。況系爭瑕疵部分未修復,伊得扣除部分金額及額外支付之費用。另系爭工程遲延47天,伊亦得依約扣款等語置辯。

三、原審判命楊榮坤應給付李正宇136萬2,538元,及自106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李正宇其餘之訴。

李正宇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一部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關於駁回李正宇後開之訴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楊榮坤應再給付李正宇63萬7,099元,及自106年1月4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楊榮坤答辯聲明:請求駁回李正宇之上訴,並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不利楊榮坤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李正宇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李正宇答辯聲明:駁回楊榮坤之上訴。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原審卷三第146、148、152至153頁背面、本院卷第198至199、213、279、297頁,並由本院依相關卷證為部分文字修正):

㈠兩造於105年5月23日訂立系爭工程契約,約定就楊榮坤所有系爭房屋進行系爭工程。

㈡楊榮坤已依系爭工程契約給付至第4期工程款。第5期工程款即尾款41萬2,500元尚未支付。

㈢楊榮坤於系爭工程契約所約定價款外,另支付20萬元予李正宇。

㈣楊榮坤於105年10月19日寄存證信函予李正宇,通知有系爭瑕疵(李正宇否認瑕疵)。

㈤除地磚外,系爭瑕疵已經楊榮坤修繕,惟李正宇不同意楊榮坤所為之修繕。

㈥系爭工程經送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下稱鑑定機

關),就追加工程、系爭瑕疵鑑定,製有107年6月26日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書),並於108年5月8日製有補充鑑定報告(下稱系爭補充鑑定書)。

㈦附表二所示之追加工程,除項次124部分李正宇尚有爭執外,餘如附表二所示。

五、本院之判斷:㈠李正宇依系爭工程契約請求工程尾款41萬2,500元,有無理由

?李正宇主張其已完工,請求楊榮坤給付第5期即尾款41萬2,500元,楊榮坤不否認已完工(原審卷一第127頁),惟以尚有瑕疵為辯。茲分述如下:

⒈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定有明文。又工作之完成與工作有無瑕疵,係屬兩事,此就民法第490條及第494條參照即知。是定作人於承攬人完成工作時,雖其工作有瑕疵,仍無解於應給付報酬之義務,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修補,如承攬人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依民法第494條、第495條之規定,請求解約、減少報酬或損害賠償而已。倘定作人已佔用工作物,並進而使用該工作物相當期間,應認承攬人完成之工作已經驗收,非屬工程尚未完工。至於瑕疵修補則屬別一爭議。

⒉查,楊榮坤不否認已完工如前述,並自認於105年9月30日搬

入系爭房屋(原審卷三第80頁),復有李正宇提出系爭房屋完工相片2幀(原審卷一第27至28頁)、楊榮坤入住後手寫由陳姿廷以通訊軟體傳送予李正宇之相關瑕疵驗收單照片2紙(原審卷一第56、57頁)、經楊榮坤確認後手寫之2016年9月20日驗收單進度表(原審卷一第101至102頁),堪認系爭工程已完工。雖系爭工程契約第2條約定「甲方(指楊榮坤,下同)應給付乙方(指李正宇,下同)之工程費:1.工程費:新臺幣2,750,000元正。第一期:簽工程約,動工前,民國105年05月23日給付工程費15%,計新臺幣412,500元正,訂貨備料安排工種。第二期:開工日第3天,民國105年6月8日給付工程費10%計新臺幣275,000元正。第三期:泥作貼壁磚第2天,民國105年06月20日給付工程費30%,計新臺幣825,000元正。第四期:油漆進場第7天,民國105年07月18日給付工程費30%,計新臺幣825,000元正。第五期:驗收完畢,民國105年08月12日給付工程費15%,計新臺幣412,500元正。」(原審卷一第16頁),以「驗收完畢」作為給付尾款之條件,然兩造迄仍爭議「驗收完畢」與否,而楊榮坤自入住後至今約五年,經過相當期間,揆前說明,應認於李正宇承攬工作完成時,即交屋入住危險負擔移轉時,即已驗收完畢,楊榮坤即應給付尾款41萬2,500元,是李正宇依系爭工程契約請求楊榮坤給付該款,即屬有據。楊榮坤辯以工作物有瑕疵、未改善,爭執工程未驗收完畢,無積欠工程款云云,自無可取。至於瑕疵部分詳後述㈣。

㈡兩造是否成立系爭追加減契約?⒈按「若工程有追加減項目得由甲乙雙方簽字確認後始得進行

施作,並以原估價單之單價為準。」、「本合約條文內容若有未盡事宜,雙方以真誠合理取得協議後,另以書面補充之。」系爭工程契約第3條第3項、第6條有明文約定(原審卷一第17頁),可見追加或追減工程,係屬約定之要式契約,自應以書面為據。惟,「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之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民法第166條定有明定。觀諸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之方式,有以保全其契約之證據為目的者,亦有為契約須待方式完成始行成立之意思者,同條不過就當事人意思不明之情形設此推定而已,若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係以保全契約之證據為目的,非屬契約成立之要件,其意思已明顯者,即無該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19號判決意旨參照),則約定要式契約如在保全證據,要式之欠缺即與契約成立無關,仍應依原法律關係為斷。而承攬本非要式契約,若起爭執,如證人為不可代替之證據方法,確係在場聞見待證事實,其證述又非虛偽者,縱令證人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其證言亦非不可採信(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43號民事判決意旨可參)。基此,本件若爭議工程之契約,欠缺書面或未簽字,如有相當證據或相關證人證述,足以證實雙方已意思合致或定作人確有指示施作,亦得成立追加減契約。

⒉本件楊榮坤雖否認系爭追加減契約,然不爭執附表二之追加

工程及該等工程之鑑定金額總計590,165元(本院卷第213、2

79、297頁),對於附表三項次85、93、99、104、113、122、155等項次之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亦無爭執(本院卷第217、219、221、223頁),且該等項次之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與李正宇請求之金額一致(詳後該項次之論述),足見兩造確有追加工程,而楊榮坤就附表三項次72、123、131至134、136、146至147、153至154、156(均詳後開該項次論述),同原審之認定(本院卷第297至309頁),益證原定之系爭工程外,尚有追加工程之存在。又李正宇主張楊榮坤在現場追加工程,但拒不在追加減單簽字等情(原審卷二第91頁),業據現場施工者即證人馬進涼證實在卷(原審卷二第190頁),另現場施工之證人陳國雄、王韋傑、胡先覺均證實楊榮坤在施工現場、施工方式、購買磁磚經過、裁切石材施工方式、主臥排水及淋浴門檻重新施作、浴室高度等為楊榮坤確認始施作、施工三次磁磚修改、依屋主修改(原審卷二第155至156、159至163、164至169、241、247頁),足認楊榮坤之實質參與,且李正宇亦提出105年6月22日、105年7月13日、105年7月28日、105年8月10日、105年8月28日、105年9月21日、105年10月15日追加減單(未簽字)佐證(原審卷一第22至25、104至122頁,下統稱系爭追加減單,個別則註明該年月日追加減單),輔以楊榮坤在105年8月11日之客浴、主浴施工給予李正宇具體指示:客浴:1.走道平度下降1.5公分為浴室水平面、2.淋浴門檻外見3.5公分,內若能達到低點3.5公分,高點2.5公分最好,若不能則盡量低,主浴:1.地板平度下降1.5公分為浴室水平面,2.淋浴門檻外見3.5公分,原浴缸側排水敲掉下降1公分,淋浴門檻敲掉下降1公分,

3.浴缸側面下加一整排石材,與淋浴內之石材齊高等情,有楊榮坤簽署「楊」之單據可查(原審卷一第99頁,下稱系爭單據),益證系爭工程外,尚有追加工程。雖系爭工程契約明定以書面確認,該書面僅屬保全契約之證據方法,不影響系爭追加減契約之成立。

⒊楊榮坤固抗辯依系爭工程契約第3條第3項約定追加減工程應

以書面為之,要式欠缺,並無追加工程云云。惟查,兩造有追加工程,業如前述,而李正宇主張楊榮坤追減部分亦無已簽署書面,考之楊榮坤自承有追減項目59、60、61、142(原審卷三第149頁背面),顯見有追減工程之意思合致。楊榮坤雖未於系爭追加減單上簽署,然承攬並非要式契約,雖系爭工程契約明文約定就追加減工程應以書面為之,該書面為保全契約之證據,並非契約成立之要件,是兩造意思合致成立系爭追加減契約,並無不合。楊榮坤所辯,不足為採。

⒋楊榮坤另稱李正宇既於105年8月11日提出系爭單據供簽字,

自可請楊榮坤簽名確認先前之追加減單,何以未簽名大範圍之追加減單云云,惟楊榮坤未簽署追加減單,如前所述,自不應歸責於李正宇,況105年7月13日之追加減單第46項主臥房原貴妃椅絨布換新原為21,000元,於105年7月28日之追加減單變為0元(原審卷一第108頁),顯見李正宇確有請廠商估價後,經楊榮坤確認不願施作該項次工程,李正宇始製作追加減單,且追加減部分及瑕疵爭議,送請鑑定機關鑑定,有系爭鑑定書及系爭補充鑑定書可據,楊榮坤復就附表二暨附表三前揭之追加工程或金額等不爭執,是兩造間確已成立追加減契約無訛,楊榮坤所辯未有追加工程、李正宇應統包不該加價云云,不足為採。

⒌楊榮坤復稱系爭工程契約外,所另給付20萬元係補貼款,並

非追加工程款云云,但李正宇主張該款即為追加工程款之一部分。衡以楊榮坤業已給付此20萬元,為兩造不爭之事實(如前四㈢),參系爭工程契約所附估價單(下稱系爭估價單,原審卷一第18至21頁),係各工程逐項載列工程款,加總後於總額中優惠減價169,636元(原審卷一第21頁),始得出承攬工程款275萬元,楊榮坤果補貼,何需超過優惠減價之金額?是參上開兩造就追加減契約之說明,應認李正宇主張因楊榮坤未簽追加減單,始先給付20萬元追加款等語應符事實,既李正宇主張此部分已給付,承認應在追加工程款中扣除(原審卷一第118、122頁),則楊榮坤以此筆費用抵充李正宇所請求之金額,洵屬有據。

㈢追加、追減工程之項目及金額應為若干?

兩造成立之追加工程應為附表二與附表三所示,總計1,246,985元,追減工程為29萬1,374元,追加減工程之總金額為955,611元。茲分析如下:

⒈附表二之追加工程金額(含監工費用)總金額為59萬0,165元

:附表二追加工程之項次、金額,除項次124李正宇有爭執外,兩造已不爭執(如前四㈦,本院卷第213、279、297頁),項次124李正宇雖以把手五金,除客房書桌把手,尚有所有房間及浴室門片(7片門)的不銹鋼鉸鍊五金皆換新,主張為3,000元云云(本院卷第85頁)。惟系爭鑑定書已載明:

系爭工程第G項次第26點「客房衣櫃把手」、追加工程項次7

3、74「主臥床頭櫃上櫃噴漆(把手更換)」、「女孩床頭櫃噴漆(把手更換)」已另行估列,現場清點本次更換範圍應屬客房書桌把手追加工程300元(該鑑定書第176頁),既兩造同意鑑定機關鑑定(原審卷一第178頁),鑑定機關依兩造之陳述、現場實況、相關事證及其專業,所核估之鑑定價額,堪信可取,自以金額300元為實在,是李正宇就此項次請求再給付2,700元(本院卷第85頁),為不足取。從而,附表二追加工程共88項次,金額加總53萬6,514元,而10%監工費用為53,651元(計算式:536,514×10%=53,651,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附表二追加工程金額合計59萬0,165元(計算式:536,514+53,651=590,165),就此楊榮坤亦不爭執,是李正宇請求此部分之追加工程款,自應准許。

⒉附表三之追加工程(含監工費用),總額為65萬6,820元:附

表三所示為兩造有爭執之工程,各持己見,本院逐項分析如后。至於所認定追加工程之金額,盱衡系爭估價單之報價、兩造之陳述、追加減之項次、系爭追加減單之記載及費用、相關證人之證詞、鑑定意見及卷內相關證據,以合理價格為斷,要非以前述未據楊榮坤簽署之系爭追加減單為單一判斷依據,合先敘明。茲一一說明如下:

①項次10之更衣室化妝桌與下櫃不水平調整,系爭鑑定書鑑

定非追加工程,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1,500元(原審卷三第9頁)。查,系爭工程契約並未約定此部分工程,有系爭估價單在卷可參,而證人馬進涼證稱:有處理此部分並回復水平,鑑定人以目視及尺量測高度不準,因地面傾斜,怎麼量都不會水平等語(原審卷二第173至174頁),堪認係追加工程,楊榮坤上訴後就此部分並未爭執,應以系爭追加減單之金額3,000元為計價。另項次85、93、99、104、113、122、155等工程之金額,兩造亦無爭執(詳後各該項次之說明),自分別以8,400元、5,000元、3,000元、3,600元、5,800元、4,050元、5,000元核計。

②項次13之更衣室櫃門鏡更換,系爭鑑定書以無法鑑定但核

價為17,400元(該鑑定書第16頁),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7,000元(原審卷三第9頁),楊榮坤辯稱門鏡未換新,重新貼上為系爭工程契約範圍,不另計價云云。查,系爭工程契約並未約定此部分工程,有系爭估價單在卷可參,而證人陳國雄證稱:施工方式係將鏡子粘在櫃門上,當初施工時楊榮坤在場,施工完畢,楊榮坤有前去查看,施工前,在丈量現場時,由李正宇、楊榮坤及我共同確認要將鏡子粘上去,旁邊磨斜邊等語(原審卷二第155至156頁),參105年6月22日追加減單編號13之更衣室櫃門鏡更換,金額單價18,500元、2式,複價37,000元(原審卷一第104頁),105年7月13日之追加減單編號13之更衣室櫃門鏡更換金額單價9,500元、2式,複價19,000元(原審卷一第104頁),可認李正宇稱因楊榮坤嫌貴而更換作法等情確有所本,斟酌鏡子未換新僅重新粘上,而兩造同意鑑定機關鑑定如前述,鑑定機關依兩造之陳述、現場實況、相關事證及其專業,所核估之鑑定價額,除有顯然之訛誤外,自屬可採(以下所採鑑定價額之理由,均同),系爭鑑定書核價為17,400元,系爭補充鑑定書依據系爭鑑定書中單就鏡子直接粘貼部分鑑價為7,000元,尚不及拆卸、重新安裝費用,自應以系爭鑑定書之金額17,400元可取,逾此即不准。李正宇固以系爭追加減單之金額19,000元為計價,該追加減單僅李正宇單方製作之私文書,不足認兩造就金額已意思合致,是應以鑑定價額為合理價格(以下未採系爭追加減單金額之理由,亦同)。

③項次15之原文化石噴漆,系爭鑑定書認不屬追加工程,屬

系爭工程第E項次第1點範圍內,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4,000元,楊榮坤辯稱噴漆屬系爭工程契約範圍,不另計價云云。惟系爭估價單第E項次第1點為1F天花板及牆面修補刷漆(ICI乳膠漆),明顯與噴漆不同,應為追加工程,考量系爭鑑定書已確定有噴漆面積15.34㎡(系爭鑑定書第18頁)及參酌系爭工程契約第E項次第1點刷漆價碼(原審卷一第19頁),認以鑑定價額4,000元可取,逾此即不准。

④項次18之TV牆上線板下半局部封平噴漆,系爭鑑定書以無

法鑑定,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1,000元(原審卷三第9頁),楊榮坤認應以1,000元為度(本院卷第213頁)。查,系爭工程契約並未約定此部分工程,有系爭估價單在卷可參,證人馬進涼證稱:楊榮坤有在現場確認封板樣式等語(原審卷二第174頁),應屬追加工程,此工程自應以合理價格為工程款,以鑑定價額1,000元可取,逾此即不准。

⑤項次19之主臥線板下半局部封平噴漆,系爭鑑定書以無法

鑑定,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1,000元(原審卷三第9頁),楊榮坤認以系爭補充鑑定書為準。查,系爭工程契約並未約定此部分工程,有系爭估價單在卷可參,證人馬進涼證稱:有做主臥線板下半局部封平噴漆,當場改線板要叫貨,大概隔天才到貨等語(原審卷二第175至176頁),應屬追加工程,此工程自應以合理價格為工程款,以鑑定價額1,000元可取,逾此即不准。

⑥項次21之浴室磁磚差價,系爭鑑定書因無圖面及內容而無

法判斷,楊榮坤則辯稱系爭工程契約未指定磁磚,在其未決定前,不應另行加價云云。查,證人王韋傑證稱:本來有訂一款雕刻白,但沒有使用,退改訂卡拉拉白,卡拉拉白出貨後還有補貨,雕刻白有請款30%,因磁磚是期貨,要向歐洲訂貨,所以需預收訂金,卡拉拉白價格比雕刻白貴,都有送樣品給楊榮坤等語(原審卷二第160至161頁),此筆經楊榮坤認可之追加工程,並無實據足認系爭追加減單金額過高,自以系爭追加減單之金額44,968元計價。

李正宇原請求45,216元,就原審駁回其逾44,968元部分未表示不服,自無審究必要,附予說明。

⑦項次22之浴室原磁磚補30%,系爭鑑定書以無法鑑定,楊榮

坤則辯稱系爭工程契約未指定磁磚,在其未決定前,不應另行加價云云。查,同⑥所述及證人王韋傑之證詞,足認李正宇主張磁磚浴室原磁磚補30%之52,702元部分,洵屬有據。李正宇固主張應以79,491元為準,惟此筆經楊榮坤認可之追加工程,並無實據可認系爭追加減單金額不合理,自以系爭追加減單之金額52,702元計價。是李正宇請求再給付26,789元(本院卷第103頁),不應准許。

⑧項次26之廚房地面軌道補貼泥作,系爭鑑定書以無法鑑定

,楊榮坤則稱屬系爭工程契約範圍,不另計價云云。查,系爭工程契約並未約定此部分工程,有系爭估價單在卷可參,且證人張坤源證稱:廚房地面軌道之具體工程為裝2個雙開軌道,有四個軌道比較特殊,原本要直接貼在上面,還沒貼之前屋主就覺得會踢到,所以改成嵌入式,軌道是我貼的,但軌道最後是木工安裝的,李正宇有打一個軌道要走的樣板(嵌入式)給我看,我就照著做,我只有作一次,原本是很簡單貼磁磚後再施作外加軌道,但後來有所改變就停工,停工有收費,我們2個人從中壢騎車過來,當天也做了超過半天,原本告訴我整個客廳、廚房貼完磁磚,最後軌道沒我的事,後來臨時變更要改成嵌入式,我才停工,李正宇臨時把樣版送水刀切橫條,再由木工安裝軌道等語(原審卷二第237、238頁),足認楊榮坤有更改施作軌道,李正宇主張廚房地面軌道補貼泥作5,000元,應屬有據。

⑨項次31客浴磁磚變更貼法,系爭鑑定書以無法鑑定,楊榮

坤辯稱屬未依圖施工之重作,為瑕疵修補,並非追加工程,不應另行計價,並傳證人王金鶱為證。查,證人張坤源證稱:貼地磚時楊榮坤在現場未表達貼的不好,當一般圖面上標示起磚因現場尺寸有誤差,會與師傅決定起磚方向,當初我與2個師傅到現場貼主、浴室地磚時,業主楊榮坤臨時變更地磚高度,我們先暫停,等業主到場,一直等到下午3點多,因為業主一直挑剔,我們向李正宇反應希望李正宇與業主將變更事項以書面記載,並要補償,浴室高度是楊榮坤與李正宇當場確定才施作等語(原審卷二第241至242頁),證人陳善炯證稱:客浴磁磚曾改貼,第一次從門開始貼,快貼好時,屋主要求從裡面貼出來,後來改成從裡面貼出來,後來快貼好時,屋主又說這樣不好看,又改從門口貼進去等語(原審卷二第243頁),堪認楊榮坤確有指示變更客浴磁磚貼法,為追加工程,是依系爭追加減單請求磁磚變貼法之磁磚、工料、拆除,總計83,182元(原審卷一第105頁),確有所本,應予准許。至證人王金鶱就是否依圖施工,並不知情(本院卷第259至260頁),自不足為有利楊榮坤之認定。李正宇嗣另計為87,139元,然無實據可認系爭追加減單金額過高,自以系爭追加減單之金額83,182元憑取。是李正宇請求再給付3,957元(誤植為4,007元,本院卷第103頁),自難准許。⑩項次41客廳儲藏室天花板修改,系爭鑑定書認屬追加工程

,並鑑定金額6,000元,楊榮坤認應以該鑑定金額為準,李正宇則主張應以系爭追加減單之金額8,500元為計價。

查,此筆追加工程業經鑑定機關依常態施工行為評估,參酌該儲藏室尺寸大小,依其專業鑑價為6,000元(該鑑定書第43頁),應屬可採。逾此範圍即不應准。

⑪項次42之客廳地磚水刀,系爭鑑定書以不屬追加工程,乃

系爭估價單第C項次第1、2點範圍內,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2,000元(原審卷三第9頁),且認常態施工評估,施工細節應於原本工程範圍內;楊榮坤認為屬系爭工程範圍,並以鑑定價額認定。查,系爭估價單第C項次第1、2點為泥作工程之1F客餐廳廚房走道地面防水施作、1F客餐廳廚房走道貼地磚,參鑑定人尤彥斌證稱:是否送水刀應簽合約時談妥,若沒有分列可能是不包含,也可能是概括承受,水刀沒有列入系爭估價單也有可能性表示不用作等語(原審卷二第259頁),此筆工程既未明列在系爭估價單中,應屬追加工程,參酌鑑定人所言及系爭補充鑑定書之核估,認以系爭補充鑑定書之金額2,000元合理,逾此即應駁回。

⑫項次47之廚房原壁磚打除重貼,系爭鑑定書以無法鑑定,

楊榮坤稱屬系爭工程契約範圍,不另加價。查,證人陳善炯證稱:泥作師阿文告訴我壁磚龜裂要修改,原因是RC與輕隔間接縫不平整,如果稍有地震會龜裂,正常有烤漆玻璃覆蓋的壁磚發生龜裂不會更換,但還是要看個人觀點,阿文告知我有換壁磚等語(原審卷二第248至249頁),參證人所言,李正宇主張屬追加工程,又無實據可認系爭追加減單金額過高,其依系爭追加減單金額6,000元請求,應屬有據。

⑬項次48之廚房門框上文化石重貼,系爭鑑定書以無法鑑定

,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1,500元(原審卷三第9頁),楊榮坤辯稱係屬系爭工程契約範圍,如係追加以鑑定價額為準。查,證人馬進涼證稱:拆除範圍蠻多的,不只一、二排文化石,還有牽扯到出風口等語,而鑑定人尤彥斌詢問證人馬進涼:「除出風口、餐廳往廚房的門框周圍文化石有拆除外,其他文化石有無去拆除重貼?」,證人馬進涼答:旁邊的壁面也有拆除重貼,拆除差不多一半的範圍,我說的一半是指現在貼在壁面上的文化石的一半,因為拆除的時候旁邊也會跟著掉落(原審卷二第190頁),堪認屬追加工程,此工程自應以合理價格為工程款,雖系爭追加減單金額為7,500元,然鑑定機關已依相關跡證及其專業核估,認以鑑定價額1,500元可取,逾此即不應准。是李正宇嗣另計為8,411元,就原審據系爭追加減單對其不利部分,請求再給付911元(本院卷第103頁),不應准許。

⑭項次55客廳儲藏室地坪修改,系爭鑑定書以客廳儲藏室地

坪尺寸為92CM×99CM約0.91㎡,一般施工若無要求另外對縫舖貼或門檻隔斷,地坪舖貼方式均由約定之起磚開始舖貼至全式,本項次可屬追加工程,並認金額為6,883元,楊榮坤則稱屬系爭工程範圍,如屬追加工程以鑑定價額為準。審酌系爭鑑定書認屬追加工程,鑑定人尤彥斌證稱:李正宇主張㎡用在大面積加損料計算,小面積以片數算之說法予以尊重,我是以系爭工程單價㎡式計算等語(原審卷二第260頁),既鑑定機關參考系爭估價單,依相關跡證及其專業核估,自以鑑定價額6,883元可取。是李正宇以系爭追加減單之金額12,000元為計價,逾鑑定價額部分,即不應准。

⑮項次58之廚房冷熱水管重接,系爭鑑定書以無法鑑定,系

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4,000元(原審卷三第9頁)。查,鑑定人尤彥斌證稱:通常打到管線是施工單位自行處理,除非五大管線,金額太大,一定是先與業主溝通後才施工等語(原審卷二第261頁),參考鑑定人意見及施工必要範圍,認此部分既係施工所造損害,應由李正宇負擔,是李正宇請求給付9,000元(本院卷第85至86頁),洵非可准。

⑯項次63之木工地磚水刀打版,系爭鑑定書認不屬追加工程

,屬系爭工程第C項次第1、2點範圍,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2,000元(原審卷三第9頁),楊榮坤則稱屬系爭工程契約範圍,如為追加工程以鑑定價額為準。查,證人馬進涼證稱:我是木刀,負責打版,打版範圍包含地磚及門框下方,本來沒必要,是楊榮坤多次要求我去做門框下方打版,當初李正宇有跟我講楊榮坤硬要這樣做,他說他會付錢,我請李正宇問清楚我們再做,但他說不用,大家都是好朋友,只好就這樣子了等語(原審卷二第178頁),堪信屬追加工程,以鑑定價額2,000元可取。則李正宇以系爭追加減單之金額3,500元計價,逾鑑定價額部分,即不應准。

⑰項次65之主浴室SHOWER下方門檻雕刻白大理石(平水磨)

,系爭鑑定書以無法鑑定,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4,500元(原審卷三第9頁),楊榮坤稱雙方無追加工程,如認屬追加,以鑑定價額為準。查,系爭工程契約並未約定此部分工程,有系爭估價單在卷可參,證人胡先覺證稱:有更換過主客浴室淋浴間下方大理石門檻等語(原審卷二第168頁),足認屬追加工程,以鑑定價額4,500元可取。李正宇雖以系爭追加減單之金額8,000元計價,就逾鑑定價額部分,不應准許。

⑱項次66之客浴室SHOWER下方門檻雕刻白大理石(平水磨)

,系爭鑑定書以無法鑑定,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6,000元(原審卷三第9頁),楊榮坤稱雙方無追加契約,如屬追加以鑑定價額為準。查,系爭工程契約並未約定此部分工程,有系爭估價單在卷可參,據證人胡先覺同上⑰證詞,堪認係追加工程,以鑑定價額6,000元可採。李正宇雖以系爭追加減單之金額8,000元計價,就逾鑑定價額部分,自不應准。

⑲項次69之水電修改主浴排水口,系爭鑑定書認不屬追加工

程,屬系爭估價單第B項次第5點範圍內,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2,000元(原審卷三第9頁),楊榮坤則稱雙方無追加契約,如屬追加,以鑑定價額為準。查,系爭估價單第B項次第5點為水電工程之主客浴管路修補,與修改主浴排水口位置仍有不同,應屬追加工程,然管路修補、修改之施工範圍、材料、工資有部分重複,應以鑑定價額2,000元合理,逾此即不准。

⑳項次70之水電修改客浴排水口,系爭鑑定書認不屬追加工

程,屬系爭估價單第B項次第5點範圍內,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2,000元(原審卷三第9頁),楊榮坤則稱雙方無追加契約,如屬追加,以鑑定價額為準。查,此部分屬追加工程,以2,000元為合理,理由同⑲。

㉑項次72之客廳燈箱下拆補貼地磚,系爭鑑定書以無法鑑定

,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12,400元(原審卷三第9頁)。查,系爭工程契約雖未約定此部分工程,有系爭估價單在卷可參,證人張坤源雖證稱:原先去貼那塊地磚的師傅不是我,我是去拆掉補磁磚,圖是有看過,沒看那麼仔細,我去時燈箱已經裝起來,超過一半都是我做的,我專程來更換燈箱下方的地磚,照美觀去現場施工,若依設計圖,門口二側會不平均,要補一個小角角等語(原審卷二第239至240頁),然鑑定人尤彥斌稱:依合約精神,燈箱下方若在拆除及安裝地磚範圍,拆裝客廳燈箱費用應該包含在內,如一般工程習慣,全室要舖地磚,不會將燈箱下方除外不予舖設等語(原審卷二第266至267頁),堪信此工程應屬原客廳地磚舖設內,不應加價,是李正宇請求給付12,400元(本院卷第87頁),尚非可准。

㉒項次78之主客浴磁磚全重貼(拆除打底封板防水)等工資

,系爭鑑定書認不屬追加工程,為系爭估價單第A項次第3、4點、第C項次第3、4、6、7點範圍內,楊榮坤則稱未按圖施工而重作,為瑕疵修補,非追加工程,並傳喚王金鶱為證云云。查,依系爭估價單第A項次第3、4點、第C項次第3、4、6、7點,固然為主臥浴室地壁磚拆除清運、公共浴室地壁磚拆除清運、主臥浴室地牆面防水施作、主臥室打底貼壁磚、公共浴室地牆面防水施作、公共浴室打底貼壁磚,然證人馬進涼證稱:有做主客衛浴磁磚黏貼工程,第一次貼上去厚度不是他們要的厚度,我還要重新再做一次,沒辦法平整,一定有膠泥在牆面上,以致於貼好的厚度比原先設計的厚,只好拆除再貼夾板,再抹易膠泥重新貼,第一次施作有按圖,第一次工法與第二次工法不同,我說不能剔易膠泥,會傷到輕隔間牆,但聽設計師說業主要求一定要到底等語(原審卷二第179至181頁),證人王韋傑證稱:同一款磁磚送過2次,第2次是李正宇說有部分要重貼等語(原審卷二第162頁),顯見係楊榮坤指示重作,應認係追加工程,參考系爭估價單之報價(原審卷一第18頁)及施工之次數、工法、材料及證人所言,李正宇以100,000元為計價(原審卷一第116頁),自有所本。原審誤植為10,000元,容有未洽。是李正宇上訴請求再給付90,000元即屬有據,逾此即非有理(原係133,745元,本院卷第103頁),不應准許。至王金鶱不知有無按圖施工,業如前述,自不足為有利楊榮坤之認定。

㉓項次79之主客浴磁磚全重貼需更換部分,系爭鑑定書認不

屬追加工程,為系爭估價單第A項次第3、4點、第C項次第

3、4、6、7點範圍內,楊榮坤則稱未按圖施工而重作,為瑕疵修補,非追加工程,並傳喚王金鶱為證云云。查,此部分應係追加工程,並以系爭追加減單之金額98,648元核價,理由同㉒。李正宇嗣以230,582元計價,請求再給付131,934元(本院卷第105頁),不應准許。至王金鶱不知有無按圖施工,業如前述,自不足為有利楊榮坤之認定。

㉔項次83之各房門片高度修改安裝,系爭鑑定書以更換地板

材質,若無施工前協議另計高低誤差,應不屬追加而屬系爭工程之損壞修復,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10,500元(原審卷三第10頁),楊榮坤則稱雙方無追加契約,如屬追加,以鑑定價額為準等語。按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民法第496條定有明文。

查,李正宇主張未動工前地板厚度是9公釐,合約原選定也係9公釐,已告知楊榮坤一般正常門下留9公釐,但楊榮坤當著木工面前堅持全部統一只留6公釐,並追加附表一第80項次德國耐磨地板差價,地板厚度增為1.2公分,又臨時修改門縫高度,才使得必須修改每個門片高度等語(原審卷一第11頁),核與證人馬進涼證稱:因為楊榮坤要看到一樣大的門縫,當時要求每個門縫6公釐,導致我們比較難施作,必須核地面等語相合(原審卷二第189頁),審酌兩造對於附表二第80項次主臥房女孩房客臥房德國耐磨地板差價之追加工程不爭執,有105年7月28日追加減單可考(原審卷一第108頁),而此筆德國耐磨地板差價之追加,於同年8月10日減價(原審卷一第110頁),則兩造均就地板變更材質有認知,因而所生各項次工程之變動,自應屬追加,以鑑定價額10,500元可取。李正宇固以105年8月10日追加減單之金額17,500元為計價(原審卷一第110頁),逾鑑定價額部分,歉難核准。

㉕項次84之門框上文化石2次局部修改,系爭鑑定書以無法鑑

定,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1,500元(原審卷三第10頁),楊榮坤則稱雙方無追加契約,如屬追加,以鑑定價額為準。查,系爭工程契約並未約定此部分工程,有系爭估價單在卷可參,證人馬進涼證稱:廚房文化石框上工程有重貼,廚房門框有一個無框出風口改過位置,若修改文化石,會擋到出風口,修完後大小縫也會不同等語(原審卷二第184頁),應認屬追加工程,以鑑定價額1,500元可取,逾此即應駁回。系爭追加減單之金額2,000元,李正宇改以3,750元核計,就原審據系爭追加單所不准部分,請求再給付1,750元(本院卷第105頁),不應准許。㉖項次85之主客浴室窗框石材改45度相接加工,系爭鑑定書

認不屬追加工程,屬系爭估價單第G項次第9、10點,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8,400元(原審卷三第10頁),楊榮坤則稱雙方無追加契約,如屬追加,以鑑定價額為準。查,依系爭估價單第G項次第9、10點約定為主臥浴室窗收邊框雕刻白大理石(平水磨)、客浴室窗收邊框雕刻白大理石(平水磨),證人胡先覺證稱:原本是平接後來才改成45度角,我以平接裁切石材,平接我有備料,改成斜接我還要另外作一次,平切時楊榮坤在場,斜接是李正宇跟我說業主要求改成斜接等語(原審卷第164至165頁),顯見變更施作方式,為追加工程,以系爭追加減單金額即兩造無爭議之鑑定價額8,400元為計價。

㉗項次86之主浴大窗上下壁磚修正重貼,系爭鑑定書以無法

鑑定,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6,000元(原審卷三第10頁),楊榮坤則稱雙方無追加契約,如屬追加,以鑑定價額為準。查,系爭工程契約並未約定此部分工程,有系爭估價單在卷可參,證人陳善炯證稱:有施作,我的師傅沒講更改原因等語(原審卷二第249頁),應屬追加工程,以鑑定價額6,000元可取,逾此即應駁回。而系爭追加減單之金額8,000元,李正宇改以10,215元計價,就原審據系爭追加減單所駁回部分,請求再給付2,215元(本院卷第107頁),自不應准。

㉘項次87之客浴左側壁磚修正(配合門框線板齊),系爭鑑

定書認不屬追加工程屬系爭估價單第C項次第7點範圍,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3,000元(原審卷三第10頁),楊榮坤則稱雙方無追加契約,如屬追加,以鑑定價額為準。查,系爭估價單第C項次第7點為公共浴室打底貼壁磚,李正宇主張當初向楊榮坤解釋地磚貼水平的,但楊榮坤堅持修改斜切到門框,此不正常修改應由楊榮坤支出費用,而鑑定人尤彥斌亦同意貼壁磚應是水平線等情(原審卷二第263頁),據此堪認屬追加工程,以鑑定價額3,000元可取,逾此即不准。而系爭追加減單金額5,000元,李正宇以5,905元計價,就原審據系爭追加減單駁回部分,請求再給付905元(本院卷第107頁),尚非可准。

㉙項次91之主客浴排水口二次更換位置(含重做防水),系

爭鑑定書認不屬追加工程,屬系爭估價單第B項次第5點範圍,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3,000元(原審卷三第10頁),楊榮坤則稱雙方無追加契約,如屬追加,以鑑定價額為準。查,系爭估價單第B項次第5點為主客浴管路修補,係損壞管路修補,並非移位,與2次修改主客浴排水口位置,仍有不同,應屬追加工程,然管路修補、修改之施工範圍、材料、工資有部分重複,應以鑑定價額3,000元合理,逾此即不准。

㉚項次92之客廳燈箱內油漆,系爭鑑定書認不屬追加工程屬

系爭估價單第E項次第1、2點範圍,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500元(原審卷三第10頁),楊榮坤則稱雙方無追加契約,如屬追加,以鑑定價額為準。查,系爭估價單第E項次第1、2點為1F天花板及牆面修補刷漆、1F房門片、門框、櫃門片修補噴漆,而燈箱門被冰箱整個擋住,燈箱內補漆應為追加工程,參酌第E項次第1、2點油漆工程,追加燈箱內補漆,非屬難事,應以鑑定價額500元可取,逾此即應駁回。

㉛項次93之部分抽屜PVC皮撕掉,膠磨掉重噴漆,系爭鑑定書

以無法鑑定,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5,000元(原審卷三第10頁),楊榮坤則稱雙方無追加契約,如屬追加,以鑑定價額為準。查,系爭工程契約並未約定此部分工程,有系爭估價單在卷可參,兩造均同意此項次確有施作,楊榮坤亦不再爭執應無償施作(原審卷二第184頁),且對此部分鑑定價額無爭執(本院卷第219頁),而鑑定價額與李正宇請求給付追加工程之金額相同,自應以鑑定價額5,000元為計價。

㉜項次94之主臥更衣室門下凹槽修正,系爭鑑定書以無法鑑

定,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2,000元(原審卷三第10頁),楊榮坤則稱雙方無追加契約,如屬追加,以鑑定價額為準。查,系爭工程契約並未約定此部分工程,有系爭估價單在卷可參,兩造均同意此項次確有施作,楊榮坤亦不再爭執應無償施作(原審卷二第184頁),自屬追加工程,以鑑定價額2,000元為準,超過部分,即非可准。

㉝項次95之主臥更衣室桌左側櫃背板下原留板材切薄重貼,

系爭鑑定書以無法鑑定,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500元(原審卷三第10頁),楊榮坤則稱雙方無追加契約,如屬追加,以鑑定價額為準。查,系爭工程契約並未約定此部分工程,有系爭估價單在卷可參,兩造均同意此項次確有施作,楊榮坤亦不再爭執應無償施作(原審卷二第184頁),自屬追加工程,以鑑定價額500為準,逾此駁回。

㉞項次96之廚房地面軌道木作釘盒埋凹槽更衣室櫃門鏡更換

,系爭鑑定書以無法鑑定,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3,500元(原審卷三第10頁),楊榮坤則稱雙方無追加契約,如屬追加,以鑑定價額為準。查,系爭工程契約並未約定此部分工程,有系爭估價單在卷可參,兩造不爭執此項次確有施作,楊榮坤亦不再爭執應無償施工(原審卷二第184頁),而證人馬進涼證稱:直接依李正宇圖製嵌入式軌道等語(原審卷二第185至186頁),證人張坤源證稱:原本要直接貼在上面,還沒貼之前屋主就覺得會踢到,所以改成嵌入式,軌道是我貼的,但軌道最後是木工安裝的,李正宇有打一個軌道要走的樣板(嵌入式)給我看,我就照著做等語(原審卷二第237、238頁),足認有追加,以鑑定價額3,500元可取,逾此即不准。

㉟項次98浴室貼地磚補貼工資,系爭鑑定書以無法鑑定,楊

榮坤抗辯未按圖施工而重作,為瑕疵修補,非追加工程云云(本院卷第219頁),並聲請傳證人王金鶱為證。查,證人張坤源如前⑨證言,及楊榮坤指示李正宇:客浴:1.走道平度下降1.5公分為浴室水平面、2.淋浴門檻外見3.5公分,內若能達到低點3.5公分,高點2.5公分最好,若不能則盡量低,主浴:1.地板平度下降1.5公分為浴室水平面,2.淋浴門檻外見3.5公分,原浴缸側排水敲掉下降1公分,淋浴門檻敲掉下降1公分,3.浴缸側面下加一整排石材,與淋浴內之石材齊高等情,有系爭單據可稽,核對105年7月28日追加減單並無此項次工程,而105年8月10日則有(原審卷一第108、111頁),足見李正宇因追加工程而記載,且無實據可認系爭追加減單金額過高,自以系爭追加減單之金額10,000元為計價。至證人王金鶱不知有無按圖施工,前已述及,尚不足為楊榮坤有利之認定。

㊱項次99之主臥浴室排水及門檻拆除清運,系爭鑑定書以無

法鑑定,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3,000元(原審卷三第10頁),楊榮坤則稱雙方無追加契約,如屬追加,以鑑定價額為準。查,證人胡先覺證稱:第一次定的高度為何我不曉得,我們是現場施工,做了之後楊榮坤要求我們變更原本做好的東西,所以有拆下來重做,門檻高度有墊蠻高的,有修改過,門檻高度要配合浴室裡面的整體高度,修改原因是整間浴室重作,長寬高都會變更,除了主臥室門檻還有主客浴室淋浴間的門檻,第一次是我跟李正宇、楊榮坤、師傅共同在現場確認高度,我按第一次大家協調約定現場施工,楊榮坤又臨時變更,原先作法有跟楊榮坤確認等語(原審卷二第167、166頁),核對105年7月28日追加減單並無此工程,而105年8月10日則有(原審卷一第10

8、111頁),足見李正宇因追加工程而記載,既鑑定價額與李正宇請求追加工程之金額相同,楊榮坤就此價額亦無爭執,自以鑑定價額3,000元為計價。

㊲項次100之主臥浴室排水改大理石作法修改2次施工,系爭

鑑定書以無法鑑定,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14,000元(原審卷三第10頁),楊榮坤抗辯未按圖施工而重作,為瑕疵修補,非追加工程云云(本院卷第219頁),並聲請傳證人王金鶱為證。查:證人胡先覺證稱:主臥浴室排水有修改過大理石作法,高度尺寸都有,原先作法有跟楊榮坤確認,楊榮坤說要改成這樣,沒有說原因,我們只能配合等語(原審卷二第167頁),而楊榮坤於指示李正宇:客浴:1.走道平度下降1.5公分為浴室水平面、2.淋浴門檻外見3.5公分,內若能達到低點3.5公分,高點2.5公分最好,若不能則盡量低,主浴:1.地板平度下降1.5公分為浴室水平面,2.淋浴門檻外見3.5公分,原浴缸側排水敲掉下降1公分,淋浴門檻敲掉下降1公分,3.浴缸側面下加一整排石材,與淋浴內之石材齊高等情,有系爭單據足稽,核對105年7月28日追加減單並無此工程,而105年8月10日則有(原審卷一第108、111頁),足見李正宇依追加工程記載於追加減單上,既鑑定價額與李正宇請求追加工程之金額相同,自以鑑定價額14,000元為計價。至證人王金鶱不知有無按圖施工,前已述及,尚不足為楊榮坤有利之認定。㊳項次101之主客浴室SHOWER門檻修改2次施工,系爭鑑定書

以無法鑑定,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5,000元(原審卷三第10頁),楊榮坤抗辯未按圖施工而重作,為瑕疵修補,非追加工程云云(本院卷第219頁),並聲請傳證人王金鶱為證。查,證人胡先覺同㊱證詞,並稱:整間浴室重做除了主臥浴室門檻,還布主客浴室淋浴間門檻等語(原審卷二第166、167頁),參系爭單據所載及核對105年7月28日追加減單並無此項次工程,而105年8月10日則有(原審卷一第108、111頁),足見李正宇依追加工程記載於系爭追加減單上,既鑑定價額與李正宇請求追加工程之金額相同,自以鑑定價額5,000元為計價。至證人王金鶱不知有無按圖施工,前已述及,尚不足為楊榮坤有利之認定。

㊴項次102之客浴室YKK紗窗更換施工,系爭鑑定書認不屬追

加工程,屬系爭工程之損壞修復,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5,000元(原審卷三第10頁),楊榮坤辯稱施工所造成損壞,修繕不應計價等語。查,鑑定機關依兩造提出之照片2-6-8、31-1、31-2為證(系爭鑑定書331、224頁),認屬系爭工程施工所生損壞,應符事實,李正宇雖主張係楊榮坤居住使用損壞,惟未舉證以實其說,無以憑採,是李正宇請求給付5,000元(本院卷第89頁),自難准許。

㊵項次103之外牆二丁掛磁磚及客浴馬桶後方磁磚更換,系爭

鑑定書認係追加工程,並針對客浴桶後方磁磚更換費用鑑定為2,500元(系爭鑑定書第99頁),楊榮坤則稱雙方無追加契約,如屬追加,以鑑定價額為準。查,系爭工程契約並未約定此部分工程,有系爭估價單在卷可參,楊榮坤固辯稱係李正宇施工不當導致損害,然證人陳善炯證稱:二丁掛有龜裂,屋主跟我師傅講更換,二丁掛範圍十多塊,客浴馬桶後方磁磚更換師傅問我要不要改,我說照他們意思去改等語(原審卷二第155至156頁),顯見非施工所導致之損壞,應屬追加工程,且楊榮坤對此部分鑑定價額無爭執(本院卷第221頁),惟該鑑定價額僅針對客浴馬桶後方磁磚更換部分鑑價,自不及外牆費用,衡量系爭追加減單所載及鑑定價額評估,並無實據可認價額過高,自以系爭追加減單之金額4,500元計價。

㊶項次104之鋁窗美容,系爭鑑定書以無法鑑定,系爭補充鑑

定書金額為3,600元(原審卷三第10頁),楊榮坤則稱雙方無追加契約,如屬追加,以鑑定價額為準。查,系爭工程契約並未約定此部分工程,有系爭估價單在卷可稽,參證人賴益隆證稱:當初去做鋁窗美容是因為鋁窗很久而且受損,受損原因應該是久了,我看到鋁窗腐蝕,裝久了會腐蝕,當初李正宇有說業主要所有鋁窗美容,但我建議全部美容費用很高,年限不能保存太久,所以建議不必做全部,只要做最嚴重部分,楊榮坤提出之原審卷一第140、141頁之照片現況不是因為腐蝕,是因為陽光照射而受損,報價後業主覺得價格太高,只做局部,這照片部分本來要修理後來沒有修理等語(原審卷二第157至158頁),應屬追加工程,且鑑定價額與李正宇請求追加工程金額相同,且楊榮坤對此部分鑑定價額無爭執(本院卷第221頁),自以鑑定價額3,600元為計價。

㊷項次105之預留客廳浴室地磚,系爭鑑定書以無法鑑定,系

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15,220元(原審卷三第10頁),楊榮坤辯稱李正宇同意無償交付,供修補之預留,不應計價云云。查,系爭工程契約並未約定此部分,有系爭估價單在卷可參,李正宇主張施工時會多叫,貼完後剩餘會再退回廠商,核與鑑定人尤彥斌所述情節、系爭鑑定書鑑定內容相同(原審卷二第264頁、系爭鑑定書第101頁),楊榮坤抗辯李正宇應將未貼完地磚留予業主云云,未舉證以實其說,不足憑採,且核對李正宇提出之105年7月28日追加減單並無此部分,105年8月10日追加減單則有(原審卷一第

108、111頁),足見李正宇依增加之項次載於追加減單上,李正宇就此項次請求與鑑定價額相同,自應依鑑定價額15,220元核計。

㊸項次110之主臥浴室工字人造石(LG)底部加作,系爭鑑定書

以無法鑑定,並認未施作完成,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12,960元(原審卷三第10頁)。楊榮坤抗辯未施作,不應計價云云(本院卷第307頁)。按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民法第511條定有明文。查,李正宇主張有跟業主說明浴室檯面下方底部不需要,業主堅持,請廠商丈量後,楊榮坤又說不要做,但人造石已做好了等語,參系爭單據及核對105年7月28日追加減單並無此項次工程,而105年8月10日則有(原審卷一第108、111頁),應認確有追加此工程,楊榮坤嗣又終止此工程,復有李正宇提出105年8月30日碇國報價單1份卷內可佐(原審卷三第46頁),足認李正宇已進行此項次工程,以鑑定價額12,960可取,逾此駁回。

㊹項次111之客臥浴室工字人造石(LG)底部加作,系爭鑑定書

以無法鑑定,並認未施作完成,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12,960元(原審卷三第11頁),楊榮坤抗辯未施作,不應計價云云(本院卷第307頁)。惟,如㊸所述,確有此追加工程,楊榮坤嗣又終止之,既李正宇已進行此項次工程,以鑑定價額12,960元可取,超過不准。

㊺項次113之主臥浴缸龍頭更換零件(春積),系爭鑑定書以

無法鑑定,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5,800元(原審卷三第11頁),楊榮坤則稱雙方無追加契約,如屬追加,以鑑定價額為準。查,系爭工程契約並未約定此部分工程,有系爭估價單在卷可參,證人陳忠佑證稱:公司有派師傅去該處換龍頭、淋浴拉門零件,均是李正宇通知並付款等語(原審卷二第152至153頁),李正宇並提出春積企業有限公司105年8月26日出貨單據5,800元之照片(系爭鑑定書第290頁、照片113-2),應屬追加工程,李正宇就此請求與鑑定價額即楊榮坤所不爭執之5,800元,應予准許。㊻項次122之施工給付管委會清潔費,系爭鑑定書以無法鑑定

,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4,050元(原審卷三第11頁),並有系爭房屋之管委會向李正宇所收取工程108天之裝潢施工清潔費之紀錄、管委會收支表附卷足據(原審卷二第314至318頁),楊榮坤固以遲延工程應自行吸收等語抗辯,惟楊榮坤追加多項次工程,依鑑定人尤彥斌證述:以本案而言,追加工程會影響工期,因追加工程而產生之合理工期可以清潔費繳交的天數來判斷延長多久等語(原審卷二第270至271頁),而楊榮坤對於鑑定價額並不爭執(本院卷第307頁),足認李正宇請求4,050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㊼項次123之客廳鐵件壓克力燈箱拆裝(加做底腳墊),系爭

鑑定書以無法鑑定,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4,500元(原審卷三第11頁),而楊榮坤辯稱燈箱本有櫃腳,此項次工程應包含於原客廳地磚舖設範圍。查,鑑定人尤彥斌證稱:依合約精神,燈箱下方若在拆除及安裝地磚範圍,拆裝客廳燈箱費用應該包含在內,如一般工程習慣,全室要舖地磚,不會將燈箱下方除外不予舖設等語(原審卷二第266至267頁),可認在系爭工程範圍內,非追加工程,是李正宇請求給付8,000元(本院卷第89頁),不應准許。

㊽項次126之修改主臥更衣室側拉化妝櫃高度,系爭鑑定書認

不屬追加工程,屬系爭工程施工所生損壞之修復,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1,500元(原審卷三第11頁),楊榮坤則稱雙方無追加契約,如屬追加,以鑑定價額為準。查,證人馬進涼證稱:有修改主臥更衣室側拉化妝櫃高度,因為地皮材質更改,導致高度有更改,就要裁切修改等語(原審卷二第186頁),系爭鑑定書固以更換地板材質,若無施工前協議另計高低誤差,應非追加而屬損壞修復,惟李正宇主張同㉔,因厚度增為1.2公分,又臨時修改門縫高度,才使得必須修改每個門片高度,參以兩造對於附表二第80項次主臥房女孩房客臥房德國耐磨地板差價(同附表一第80項次)之追加工程不爭執,所生工程之變動,應屬追加,同上㉔所述,以鑑定價額1,500元可取,逾此即應駁回。

㊾項次131之水電查管敲牆(浴室漏水),系爭鑑定書以無法

鑑定,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5,000元(原審卷三第9頁)。查,李正宇主張客浴發生漏水現象,請水電師父敲牆處理云云,楊榮坤辯以或因馬桶安裝或因打牆造成管線才漏水等語,參證人黃銀英證稱:有去衛浴安裝,安裝完後有接到漏水之通知,師傅去現場確認覺得應該是原本管路有問題才導致漏水,跟我們公司無關,好像是內管太老舊,若有漏水我們不會安裝等語(原審卷二第170至171頁),及系爭鑑定書以浴室地磚旁滲漏時間點為馬桶安裝後隔一、二日發現,施工照片之銅管彎頭嚴重銹蝕情狀,系爭房屋係96年8月9日核發使用執照,綜合得知浴室地磚滲漏點為馬桶旁給水管彎頭引起,引發原因可能係打牆造成管線鬆脫、銅管彎頭銹蝕、安裝馬桶施工人員等各因素均可能,無法鑑定(系爭鑑定書第124至125、301頁,照片131-2)等節,該漏水於系爭工程施作發生,李正宇無法證明非其施工造成,自應負修復之責,是李正宇請求給付9,000元(本院卷第91頁),要難允准。

㊿項次132之客房泥作修補(浴室漏水),此部分經原審駁回

李正宇請求後,未據聲明不服(本院卷第91至93頁),自不在上訴範圍。

項次133之客浴磁磚修補(浴室漏水),李正宇主張管路老

舊,並非其施工造成漏水云云,系爭鑑定書以無法鑑定,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6,000元(原審卷三第11頁)。查,同上㊾所述,漏水原因多端,李正宇無法證明非其施工造成漏水,自應負修復之責,是李正宇請求6,000元(本院卷第93頁),不應准許。

項次134之油漆修補(浴室漏水),李正宇主張管路老舊,

並非其施工造成漏水云云,系爭鑑定書以無法鑑定,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1,500元(原審卷三第11頁)。查,同上㊾所述,漏水原因多端,李正宇無法證明非其施工造成之漏水,自應修復之責,是李正宇請求4,000元(本院卷第93頁),不應准許。

項次136之木作客浴門框下方補平噴漆打SILICON,系爭鑑

定書認不屬追加工程,屬系爭估價單第D項次第10點或第E項次第2點,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3,000元(原審卷三第11頁)。查,證人馬進涼證稱:有去做木作客浴門框下方補平噴漆打SILICON,門框下方爛掉,我切斷爛掉的,重做一個更新接上去,因磁磚已貼好比較難施作,當時改門框已經補好漆,後來這個地方覺得不行,重新修改左右邊,位置在門框下方,沒有包含左右門斗及上半部等語(原審卷二第187至188頁),再依系爭估價單第D項次第10點或第E項次第2點為主客浴門框修補1F房門片、門框、櫃門片修補噴漆為主客浴門框修補(原審卷一第18、19頁),係系爭工程契約所約定承攬範圍,不屬追加工程,是李正宇請求4,500元(本院卷第95頁),核難准許。

項次138之B1及扶手重磨上進口漆(含打SILICON),系爭鑑

定書以無法鑑定,李正宇主張該項次工程係由其指派廠商所施作,因將牆面弄髒,尚應扣款,楊榮坤卻自行支付廠商與李正宇無關等語,楊榮坤則以廠商來要錢,房子由楊榮坤在住怎能不付款,已支付18,000元予廠商,並為抵銷等語置辯,並提出收據為佐(原審卷二第322頁、卷三第167頁背面)。查,兩造對此項次工程已施作完成並無爭執,系爭鑑定書亦認已施作完成,估價尚稱合理(系爭鑑定書第130頁),李正宇對於上開收據形式真正不爭執(原審卷三第167頁背面),惟未提出已付款之證明,而楊榮坤業已提出該廠商之債權移轉證明書(本院卷第175頁),堪認該款業因楊榮坤之給付而消滅,楊榮坤為抵銷,要非無據。是李正宇請求18,000元,不應准許。

項次140之預留房間耐磨地板1箱,系爭鑑定書以無法鑑定

,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4,336元(原審卷三第11頁),楊榮坤辯稱李正宇同意無償交付,供修補之預留,不算追加云云,衡以鑑定人尤彥斌證稱:現場有一箱未拆封木地板,依通常情形可退回等語(原審卷二第268至269頁),而楊榮坤並未證明李正宇無償贈與,尚非有據,參鑑定人所言,堪認為追加,而李正宇請求4,336元與鑑定價額相同,自屬有據。

項次146之客浴漏水水電2度水壓等測試,系爭鑑定書以無

法鑑定,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1,500元(原審卷三第11頁)。惟,此不屬追加工程,理由同㊾,是李正宇請求3,500元(本院卷第95至97頁),不應准許。

項次147之維修口內立面等補漆,系爭鑑定書認非追加工程

,屬系爭估價單第E項次第1點範圍,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1,500元(原審卷三第11頁)。查,李正宇主張業主要求維修口側邊立面補漆,一般維修孔側邊不會油漆,為追加工程云云。惟,依系爭估價單第E項次第1點為1F天花板及牆面修補刷漆,鑑定人認一般以目視方式看維修口,若縫隙較大會油漆,無特殊約定,不屬追加工程,並提出照片為據(原審卷二第269頁、系爭鑑定書第138、308、309頁),既天花板及牆面有油漆,參酌系爭鑑定書及鑑定人所言,就維修孔亦應包含於系爭工程內,不屬追加工程,是李正宇請求3,000元(本院卷第97頁),不應准許。

項次148之客浴門片木工修小補漆,系爭鑑定書認非追加工

程,屬系爭估價單第D項次第10點及第E項次第2點,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1,500(原審卷三第11頁)。查,李正宇主張油漆後,業主反應客浴門片縫隙大小不同,請木工重新將門片局部修小再噴漆,為追加云云,楊榮坤辯稱係不當施工毀損等語置辯。然,系爭估價單第D項次第10點係主客浴門框修補、第E項次第2點係1F房門片、門框、櫃門片修補噴漆,而證人馬進涼證稱:原有的門久了會變形,我們先去刨過再補漆等語(原審卷二第188頁),及系爭鑑定書之前開意見(該鑑定書第139頁),認應包含在系爭工程內,是李正宇請求3,000元(本院卷第99頁),即不應准。

項次153之客廳鐵件壓克力下段重做,系爭鑑定書以無法鑑

定,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3,000元(原審卷三第11頁),楊榮坤辯稱李正宇敲地磚時敲破等語。雖李正宇主張硬拆鐵件時壓克力會破損,為追加云云。惟,客廳鐵件壓克力下段,於施作地磚時所必然產生之損害,應在系爭工程回復原狀內,是李正宇請求3,000元(本院卷第99頁),應予駁回。

項次154之客浴門高度木工小1.5CM噴漆(閃地墊),系爭

鑑定書以無法鑑定,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1,500元(原審卷三第11頁),楊榮坤辯稱確實有修,因為地墊放下後門片會卡住等語,李正宇則主張修門片時有跟楊榮坤說門縫要留9公釐至1公分,楊榮坤要求留6公釐,事後才產生費用等語。查,同上㉔所述,是楊榮坤就地板變更材質所致,應屬追加工程,以鑑定價額1,500元可取。是李正宇請求再給付4,500元(本院卷第99頁),誠難允准。項次155之後陽台盆栽區清潔磁磚表面舊水垢,系爭鑑定書

以無法鑑定,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5,000元(原審卷三第11頁),楊榮坤則稱雙方無追加契約,如屬追加,以鑑定價額為準。查,李正宇主張當時廢料底下有舖米袋,且現況係盆栽或磁磚縫產生的吐白,不是水泥垢;楊榮坤辯稱係水泥殘垢。然,系爭鑑定書以現況係盆栽、儲熱水桶及洗衣區,有水的地方時間久了產生的白華(成因係混凝土可溶解物質與外來水份結合釋出凝結而成),惟無法就垃圾堆放範圍確定,無法鑑定,鑑定人尤彥斌證稱:放置盆栽造成水的停留,可能產生白華,楊榮坤提出系爭鑑定書第317頁之照片,無法判斷是否有堆放過水泥等語(原審卷二第269至270頁),楊榮坤既無法證明李正宇所造成之舊水垢,此部分費用自不應由李正宇負擔,李正宇請求此部分追加工程費用5,000元,與楊榮坤不爭執之鑑定價額相同,應予准許。

項次156預留浴室磁磚4片5,779元,李正宇已主張與項次10

5(如前述第㊷點)重覆,且未據李正宇不服,自不在上訴範圍。

綜上所述,上開①至金額計為59萬7,109元,10%監工費用

為5萬9,711元(計算式:597,109×10%=59,711),總計如附表三之65萬6,820元(計算式:597,109+59,711=656,820)。

⒊兩造成立之追減工程項次總金額(含監工費用)為29萬1,374元:

①兩造間業已成立系爭追加減契約如前述,關於追減如附表

一項次28、59至61、114、142等,金額分別為141,285元、39,480元、11,280元、17,390元、36,800元、18,650元合計264,885元(參系爭追加減單記載{與附表一同項次之金額不同},計算式:141,285+39,480+11,280+17,390+36,800+18,650=264,885),依系爭工程契約計價方式,由逐項次工程計算金額,再以該金額計算監工管理費10%,得出契約總價2,919,636元後,再給予優惠減價169,636元,以275萬元為契約總價額,有系爭估價單足稽,則上開追減工程既自系爭工程契約刪減,自應扣除10%監工管理費,經核追減費用26萬4,885元,監工費26,489元(計算式:264,885×10%=26,489),上開追減項次總計29萬1,374元。(計算式:264,885+26,489=291,374)。

②兩造就上開追減之項次及該等項次之系爭追加減單金額並

無爭議,惟李正宇主張依市場慣例行情已優惠三成訂金,楊榮坤違背承諾、蓄意賴帳、拖延付款,自應退還該三成優惠,即項次28、59、60、61、114、142分別為42,385元、11,844元、3,384元、5,217元、11,040元、5,595元合計79,465元,加管理費10%,總計為87,412元云云(本院卷第101、107至109、208頁),為楊榮坤所否認。查,李正宇並未證實該慣例行情及已優惠部分,無以憑採,且該減項並未施作,並無折讓可言,其此部分請求楊榮坤再給付87,412元,不足為採。

⒋綜上所述,追加工程總金額即附表二、附表三(均含監工費

用)所示之59萬0,165元、65萬6,820元,合計124萬6,985元,追減工程金額(含監工費用)為29萬1,374元,此追加減工程計算後,總追加工程之金額應為95萬5,611元(計算式:590,165+656,820-291,374 =955,611)。

㈣系爭工程有無系爭瑕疵?楊榮坤抗辯應扣除金額,是否可採

?楊榮坤主張系爭瑕疵如附表四所示,然經鑑定,項次㈠、㈢至

㈥、㈧、不屬瑕疵,而楊榮坤就此部分已不再爭執(本院卷第243至244、309至311頁),堪認非屬瑕疵。茲就有爭執之項次㈡、㈦、㈨、㈩、分述如下:

⒈項次編號㈡部分:李正宇主張可賠2,000元,其餘應駁回(本院

卷第111至112頁)。查:此抗辯範圍涵蓋追加工程項次31、78、79、92,及不屬追加工程之項次72、123、153等爭議工程,如前⑨、㉒、㉓、㉚及㉑、㊼、認定,關於瑕疵部分,系爭鑑定書認為:①客廳地磚有1處磚與磚對角處不平整,建議修正或更換地磚,屬瑕疵,有2處為相鄰磚高差(磚與磚對角處較平整),建議在地磚縫隙處重新順平填縫處理,屬於瑕疵,現況未改善,②廚房地磚縫隙無明顯未填縫,不屬於瑕疵,③浴室壁面未剔除底牆舗貼過程,即追加工程第78、79部分,屬於瑕疵,現況已改善。而磁磚分割縫與圖面不符處,即追加工程第31項,無法鑑定,④燈箱地磚舖貼過程,同追加工程即附表一項次72、123、153說明,無合約、圖面無法判斷,⑤燈箱油漆修補,同項次92說明,現況油漆修補粗糙,屬於瑕疵等語(系爭鑑定書第186頁),審酌①客廳地磚部分,經李正宇詢問鑑定人尤彥斌,鑑定人證稱:誤差可接受,本件以現場狀況鑑定大部分都可以,但列出者不被接受,並以不平整高度差別建議不同修補方式,且無法以大理石美容解決此部分瑕疵等語(原審卷二第253頁),此部分應為瑕疵,參酌鑑定人以更換地磚及地磚填縫費用計算為9,200元,應為合理。②廚房地磚縫隙經系爭鑑定書認無明顯未填縫,認不屬於瑕疵。③浴室壁面未剔除底牆貼過程,即追加工程第78、79即主客浴磁磚全重貼(拆除打底封板防水)等工資、主客浴磁磚全重磁磚需更換部分,係楊榮坤指示更改施作方式【參附表三第78、79】,認非瑕疵。④燈箱地磚貼過程,同追加工程第72、123、153即客廳燈箱下拆補貼地磚、客廳鐵件壓克力燈箱拆裝(加做底腳墊)、客廳鐵件壓克力下段重作,屬系爭工程契約範圍內應施作,並非追加,且已施作完畢【參附表三第72、123、153】,認瑕疵已修補完成。⑤燈箱油漆修補部分,李正宇雖主張鑑定人未打開燈箱云云,惟鑑定人已依楊榮坤提出之照片(系爭鑑定書第322頁)而為判斷,考量楊榮坤自承已自行修補瑕疵,應認鑑定機關所鑑定屬實,故認有瑕疵,而鑑定機關雖以油漆修補費用3,500元,惟如前開㉚項次92論述,系爭補充鑑定書金額為500元,參酌系爭估價單第E項次第1、2點油漆工程,追加燈箱內補漆,並非難事,認修補瑕疵亦以500元為合理。綜合上情,此範圍瑕疵修補費用應為9,700元(計算式:9,200+500=9,700)。

⒉項次編號㈦部分:李正宇否認瑕疵(本院卷第113至114頁),主

張係輕隔間中間是空的,當隔間內管路漏水時,水會沿著空的隔間流竄,自然流向廊道隔間,與排水孔及板材無關云云。查,鑑定人尤彥斌證稱:造成溼氣原因排除廁所漏水造成,因廁所漏水造成溼氣連旁邊客房牆角也會有潮溼、發霉狀況產生,但現場只有走廊那邊才有水痕,其他地方沒有等語(原審卷二第255頁),而系爭鑑定書謂前揭項次131、132、133、134、146,牆面油漆修補範圍均為廊道處,推判原因有可能是因地磚後輕隔間牆面板吸水造成,因廁所馬桶漏水處旁就有排水孔,參楊榮坤提供照片顯示水量不致回滲漏到主臥室,據此推論屬系爭工程之損壞修復(該鑑定書第191頁)。參酌前述項次131、132、133、134、146係水管查管敲牆(浴室)、客房作修補(浴室漏水)、客浴磁磚修補(浴室漏水)、油漆修補(浴室漏水)、客浴漏水水電2度水壓等測試,業經認定係因李正宇施工所造成如前㊾至、所述,應由李正宇負責修補,自應以系爭鑑定書所述可採,修補費用以12,000元(該鑑定書第191頁),應為合理。⒊項次編號㈨部分:李正宇否認其施作,亦否認瑕疵(本院卷第1

15至116頁)。查,項次103之外牆二丁掛磁磚及客浴馬桶後方磁磚更換,屬追加工程,如前㊵項次103之論述,而鑑定人尤彥斌證稱:依常理判斷師傅更換面板前發現磁磚毀損會先說,現場破洞範圍如系爭鑑定書第281頁照片103-1所示,破損範圍超過面板能遮蓋範圍,且陽台磁磚是一次性修繕,我有部分折減等語(原審卷第256頁),參系爭鑑定書認陽台磁磚毀損,有三處是楊榮坤自行找人修復,戶外插座旁,推斷為更換戶外插座施工時造成磁磚破損,柱角下面、牆邊下面之磁磚雙方說詞不同(如項次103),無法鑑定等語(系爭鑑定書第193頁),項次103係外牆二丁掛磁磚及客浴馬桶後方磁磚更換,證人陳善炯證稱二丁掛有龜裂,屋主跟我師傅講更換,二丁掛範圍十多塊等語(原審卷二第155至156頁),參以楊榮坤寫予李正宇之瑕疵項次均未包含磁磚毀損部分,有105年9月24日單據(原審卷一第26、100頁)、105年9月20日驗收單進度表可參(原審卷一第101至102頁),且施工範圍主要在室內裝潢,綜合上情,此部分無法認定係李正宇造成之瑕疵,自不應令其負瑕疵修補之責。

⒋項次編號㈩部分:李正宇主張可賠50元,其餘應駁回(本院卷

第117頁),並主張大門已使用多年,損傷如何認係其造成,大門鎖頭價格太貴云云。查,鑑定人尤彥斌證稱:工程習慣鑰匙不見會換鎖頭,有去詢價為3,500元等語(原審卷二第257頁),而系爭鑑定書以現況大門損傷約六處,雙方說詞不同,無法鑑定,李正宇在施工階段遺失副鎖匙,屬瑕疵,更換大門副鎖費用約3,500元等語(系爭鑑定書第194頁),參以楊榮坤寫予李正宇之瑕疵項次均未包含大門撞傷部分,有前開105年9月24日單據、105年9月20日驗收單進度表可參,僅此認定遺失大門副鎖匙為瑕疵,費用3,500元合理。

⒌項次編號部分:楊榮坤辯稱李正宇未按圖施工,有重大瑕疵

,修補費用605,120元,應予抵銷,並以張坤源、王金騫為證云云(本院卷第289至293、311頁)。查,系爭鑑定書以雙方所提供設計圖,圖面上除客廳鐵件燈箱處局部不相符外,其餘施工起磚舖貼方式與圖面相同,圖面與現況不相符,客廳第一塊地磚舖貼位置在主臥室入口,因雙方說詞不同而無法鑑定,與項次55相關等語,參系爭鑑定書即知(該鑑定書第196頁),而前開項次55客廳儲藏室地坪修改,屬追加工程如前⑭論述,一般施工若無要求另外對縫舖貼或門檻隔斷,地坪舖貼方式均由約定之起磚開始貼至全式(系爭鑑定書第56頁),依鑑定人尤彥斌證證稱:拼貼方式並未按照設計圖來做,認為這不算瑕疵,是因為兩造所提供的圖面何者為合約圖面無法判斷,如果依照系爭鑑定書第347頁,現況磁磚分割與圖面不同,會構成瑕疵,修補方式需要全室重貼,修補費用會以合約價格作為標準。若業主每天都有到現場,而未對地磚的舖貼方式表示意見,是否就表示設計師與業主已達成合意?與我的工程習慣不同,如果有任何變動會以書面或圖面做確認,如果業主不願與我簽定書面,我會停工待命或依原合約執行等語(原審卷二第257至258頁),審酌證人張坤源證稱:當初貼主、客浴室地磚時,楊榮坤一直挑剔,我有向李正宇反應希望與楊榮坤,將變更項次以書面記載,並要求補償等語(原審卷二第241頁),證人陳善炯證稱:客浴磁磚曾改貼,第一次從門開始貼,快貼好時,屋主要求從裡面貼出來,後來改成從裡面貼出來,後來快貼好時,屋主又說這樣不好看,又改從門口貼進去等語(原審卷二第243頁),是認楊榮坤確有指示現場變更客浴磁磚貼法,衡以楊榮坤於施工現場指示,李正宇主張大廳地板地磚舖貼方式係楊榮坤指示等語,應可採信,復有楊榮坤寫予李正宇之瑕疵項次均未包含磁磚分割與圖面不同之瑕疵,有前開105年9月24日單據、105年9月20日驗收單進度表可參,且此係明顯與設計不符,楊榮坤若非施工時已具體指示,怎不立即向李正宇反應?至燈箱部分,證人張坤源證稱:原先去貼那塊地磚的師傅不是我,我是去拆掉補磁磚,圖是有看過,沒看那麼仔細,我去時燈箱已經裝起來,超過一半都是我做的,我更換燈箱下方的地磚,照美觀去現場施工,若依設計圖,門口二側會不平均,要補一個小角角等語(原審卷二第239至240頁),綜合前情,堪認此部分係依現場指示施作,非屬瑕疵。而王金騫並不知有無依設計圖施工,業如前述,亦不足為有利楊榮坤之認定,所為抵銷,不足為取。

⒍綜上所述,系爭工程有上述項次編號㈡、㈦、㈩瑕疵,楊榮坤得

扣除瑕疵金額2萬5,200元(計算式:9,700+12,000+3,500=25,200)。

㈤系爭工程有無遲延?得否扣除金額?

楊榮坤主張系爭工程遲延47天,得扣除129,250元(本院卷第311頁)。李正宇則否認。查,兩造成立如附表一、二、三所示項次各追加減工程如前述,而鑑定人尤彥斌證稱:以本案而言,追加工程會影響工期,因追加工程而產生之合理工期可依清潔費繳交的天數來判斷延長多久等語(原審卷二第270至271頁),復參前揭系爭房屋之管委會向李正宇所收取工程108天之裝潢施工清潔費之紀錄、管委會收支表,依系爭工程契約第3條約定,本工程施工自105年6月6日起至105年8月12日止完工,完工後進行驗收,若有變更設計時,施工時間得順延之,延後之時間由甲乙雙方另定之,本工程保固一年,若未變更而又無人為天然災害時,以7天為彈性時間,超過7天每增1天甲方得扣乙方工程費千分之一,若工程非歸乙方責任而未能進行或中途停止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現場已施作之工程費用,應一次付清(原審卷一第17頁)。而楊榮坤於105年9月30日入住,則最晚工期為105年9月29日,施工期間116日(即自施工日105年6月6日計算至105年9月30日,25+31+31+29=116),扣除彈性施工期7日,堪認李正宇遲延完工1日(計算式:000-000-0=1),楊榮坤得扣除2,750元(275萬×1/1,000=2,750)。楊榮坤逾此範圍抗辯,不足為採。

㈥李正宇請求賠償商譽及健康身體之損害,有無理由?

李正宇主張楊榮坤遲延給付工程款導致其積欠下游廠商款項,造成時間、精神花費,侵害其商譽及身體健康權,請求賠償10萬元云云。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查,兩造因系爭工程契約、系爭追加減契約、追加減工程項

次、金額、瑕疵抗辯內容,各執一詞,詳前所述,屬兩造間債務不履行與否之財產權爭議,非屬民法第195條所規範之身體、健康、名譽或其他人格法益,李正宇以楊榮坤蓄意延誤付款、違背承諾即認有損其商譽、及身體健康,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於法未合,自不應准。

㈦綜上,李正宇得請求尾款41萬2,500元,追加工程124萬6,98

5元,扣除楊榮坤已付20萬元、追減工程款29萬1,374元、瑕疵修補費2萬5,200元、工程遲延費2,750元,故李正宇得請求之金額為114萬0,161元(計算式:412,500+1,246,985-200,000-291,374-25,200-2,750=1,140,161)

六、綜上所述,李正宇依系爭工程契約、系爭追加減契約,請求楊榮坤給付114萬0,1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1月4日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即逾114萬0,161元本息部分),判命楊榮坤給付,容有未洽,楊榮坤指摘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判決命楊榮坤如數給付,及上開不應准許部分,駁回李正宇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核無違誤,兩造分別就其敗訴部分指摘其此部分不當,李正宇並請求再給付63萬7,099元本息,均非有理,應予駁回。又本件兩造各自上訴金額未逾150萬元,本院判決後即告確定,故無諭知假執行之必要,附予說明。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李正宇之上訴為無理由,楊榮坤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法 官 馬傲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