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上字第113號上 訴 人 戴銘英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被 上訴 人 戴奇玉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複 代理 人 鄭雅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使股東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9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為朝昶鋼模有限公司(下稱朝昶公司)之董事長,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為朝昶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伊為朝昶公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規定,求為命上訴人在朝昶公司登記址新北市○○區○○○路00號,提出附表所示文件並供伊影印查閱之判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曾於民國89年至107年間,擔任朝昶公司之總經理,並非不執行業務股東,自不得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規定請求查閱附表所示文件。又被上訴人可查閱範圍並不包含國稅局年度申報書、會計憑證、所有存摺明細表,被上訴人亦不得影印附表所示文件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一部勝、敗判決,即判命上訴人應提出附表所示文件,並置於朝昶公司,由被上訴人以影印方式查閱,惟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被上訴人未就敗訴部分,聲明不服,已告確定,下不贅述),上訴人對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被上訴人主張其為少數股東,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規定,請求上訴人在朝昶公司登記址,提出附表所示文件供其影印查核,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爰分述如下:
㈠按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1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
董事3人,應經股東表決權3分之2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48條之規定,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10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足見有限公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係指非董事之股東。次按現行公司法第109條係於69年5月9日修正為「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48條之規定。
」。其修正理由載明:「配合第108條有限公司採董事單軌制之修正,準用無限公司之有關規定,不再準用股份有限公司之有關規定,有限公司監察人制度宜予廢除。」依上開條文文義及修法理由,有限公司行使監察權之「主體」為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之「對象」得為執行業務之股東,而質詢公司營業情形及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則為監察權行使之「內容」(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公司非董事之股東,為不執行業務之股東,所行使之監察權,係本於其股東身分而取得之固有權限,自得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規定,請求查閱公司文件,自不因曾擔任該公司總經理,致其行使監察權受到限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所謂有限公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係指非董事之股東而言;且不執行業務股東所得行使之監察權,係本於其股東身分而取得之固有權限,與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係由股東會選任,法律明定其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者有別(見公司法第216條第1項、第222條),自不因其兼任公司之經理人或其他職務而受限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0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上訴人為朝昶公司之董事長,為朝昶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被上訴人曾自89年5月10日至107年8月31日止擔任朝昶公司經理人,並自99年9月15日起迄今,均登記持有朝昶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40%之股東,而非登記為董事等情,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原審卷第39至40頁)、公司章程(原審卷第49至60頁)、離職服務證明書、終止經理人委任契約書(原審卷第61頁、第63至65頁)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67、151頁),堪信為真實。則被上訴人既非朝昶公司之董事,屬該公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自得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規定,行使不執行業務股東之監察權,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擔任實際執行業務之經理人多年,非不執行業務之股東,不符合股東監察權之行使要件云云,自無可取。
㈡又按公司法第109條並未明文規定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
具體名稱,解釋上應指與公司營業情形有關,而為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所必要之文書。又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48條之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有限公司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228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公司法第109條、第48條、第110條及第228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不執行業務之股東皆得依上開規定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權利。又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包含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及記帳憑證(包含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會計帳簿分為序時帳簿(包含普通序時帳簿、特種序時帳簿)、分類帳簿(包含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簿);財務報表包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商業會計法第14條至第18條、第20條至第23條、第28條各定有明文,故會計憑證、帳簿、財務報表等,均為公司營業上依法應設置或編製之文件。經查,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文件,係屬商業會計法所定之會計憑證;附表編號三、四營所示文件,係屬商業會計法所定之會計帳簿;附表編號六所示文件,屬商業會計法所定之財務報表;附表編號七所示文件,屬商業會計法所定之會計帳簿,則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會計憑證、帳簿、財務報表均為不執行業務股東瞭解公司財務狀況及業務執行情形所必須。又附表編號五所示文件,係金融機構提供予存款戶,用以記錄存款戶在銀行帳戶內存、提款之交易情形,足供核對公司資金收入、支出之正確性及營業狀況,自亦為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所必要之文書,屬公司法第48條所稱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為不執行業務股東依法所得請求查閱之文書,堪予認定。而上述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商業會計法第38條亦定有明文。從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提出附表所示文件供查閱,為有理由,應予准許。㈢再按公司法第229條規定股東得隨時並得偕同其所委託之律
師或會計師查閱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報告書,應備置於公司,此觀該條規定自明。且經濟部65年11月20日經商字第31741號函,亦釋示監察人或監察人代表公司委託之律師、會計師依同法第218條規定審核簿冊文件,應在公司為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8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之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同法第109條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且不執行業務之股東依前開規定行使職權,而需影印、抄錄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時,公司自應配合辦理(經濟部99年5月7日經商字第09902048870號函意旨參照)。準此,為平衡兼顧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之需要與公司妥善保管相關簿冊文件之利益,本諸同一法理,應認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僅得請求董事將各該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備置在公司內供其查閱。又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行使監察權,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時,需要核對勾稽,由於人類之記憶力有限,且公司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為資料內容繁多,僅以肉眼檢視方式查閱,實無法記憶內容,顯難達到行使監察權之目的,為使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能確實有效行使其監察權,以保障股東權益,應許其以影印方式查閱。是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在朝昶公司內提出附表所示文件,並供影印查閱,亦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同法第48條規定,請求上訴人提出附表所示文件,並置於朝昶公司內,供其以影印方式查閱,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周祖民法 官 趙伯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韋杉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編號 朝昶公司之文件資料名稱 一 103年度至107年度之國稅局年度申報書 二 103年度至107年度之會計憑證(含傳票、薪資清冊) 三 103年度至107年度之營業報告書 四 103年度至107年度之財產目錄表 五 103年度至107年度之銀行往來資金、所有存摺明細表 六 99年度至107年度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損益變動表) 七 99年度至107年度會計帳簿(含普通序時帳簿、特種序時帳簿、總分類帳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