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27號上 訴 人 吳定豐上開上訴人因與吳金慶等間返還保管費用事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2號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萬8,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70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5,705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林政佑法 官 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