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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字第 13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351號上 訴 人 北京九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永全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何謹言律師被 上訴 人 長庚學校財團法人長庚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樓迎統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華奕超法 官 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