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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345號上 訴 人 鄭天宇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複 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謝博戎律師被 上訴人 湛文林(即湯玉玲之承受訴訟人)

湛士君(即湯玉玲之承受訴訟人)

湛士華(即湯玉玲之承受訴訟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溫尹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夥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4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法 官 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裁判案由:給付退夥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