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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字第 3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382號

參 加 人 江宗庭

江連村江宏明江文閣江衍賢江承霖江美黎本件上訴人江建鋒與被上訴人江國垣間確認祭祀公業管理人資格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83號判決,提起上訴。參加人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本院卷四101、103、111、119、143、149、15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各繳納參加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參加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