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39號上 訴 人 四季之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董純純上 訴 人 莊舒涵
王鐘裕管偉傑管文忠吳冠璋吳幼賢林浩如陳裕京黃婉嘉黃煥宗黃宏倫黃宗明廖素靜羅木才李宜雯李乃基孫幼玲胡文欽黃詩涵黃永財上二十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黃雅惠律師被 上 訴人 徐明新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董純純為上訴人四季之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四季之旅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12日109年度上字第39號判決送達前變更為董純純,有新北市淡水區公所109年8月19日新北淡工字第1092654619號函在卷可憑,其於109年8月2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林哲賢法 官 蔡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