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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394號上 訴 人 江文欽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律師被上訴人 蘇俊明訴訟代理人 林帥孝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鄞山寺法定代理人 練瑞銘訴訟代理人 張立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徒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1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邱蓮華法 官 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