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394號上 訴 人 江文欽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律師被上訴人 蘇俊明訴訟代理人 林帥孝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鄞山寺法定代理人 練瑞銘訴訟代理人 張立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徒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1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邱蓮華法 官 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