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487號上 訴 人 傅祖眷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被 上訴 人 傅祖常
傅祖悅傅俊達傅宇榛傅俊凱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健右律師
洪堯欽律師複 代理 人 黃薌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四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四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法 官 游悅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