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字第 4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487號上 訴 人 傅祖眷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被 上訴 人 傅祖常

傅祖悅傅俊達傅宇榛傅俊凱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健右律師

洪堯欽律師複 代理 人 黃薌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四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四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法 官 游悅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 筑

裁判案由:返還建物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