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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字第 6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662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鄭萬盛嘗

祭祀公業鄭萬盛

公業鄭萬盛嘗

鄭萬盛嘗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鄭香宙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鄭遠祥被 上訴 人 鄭文國訴訟代理人 呂其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0九年度上字第一三九八號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24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依上訴人祭祀公業鄭萬盛嘗、祭祀公業鄭萬盛、公業鄭萬盛嘗、鄭萬盛嘗(以下合稱系爭公業)管理暨組織規約(下稱系爭規約)第11條約定,系爭公業派下現員定期大會或臨時大會,均由管理人召集之,且祭祀公業條例第31條適用對象僅限於向主管機關登記之祭祀公業法人,系爭公業迄未為祭祀公業法人登記,系爭規約亦未賦與派下員得以5分之1以上連署請求召開派下員臨時大會,上訴人鄭香宙未經合法選任為系爭公業管理人,卻於民國107年7月21日自行召開派下員臨時大會(下稱系爭107年派下員大會),且有出席人數不足及表決方式違法之瑕疵,所為決議當然無效,鄭香宙無從因推選取得管理權等語,求為確認:㈠系爭107年派下員大會所為決議無效。㈡鄭香宙對於系爭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之判決。

三、查鄭香宙抗辯其為系爭公業於105年8月21日召開派下員臨時大會(下稱105年派下員大會)推選之管理人,並於107年6月間收受221份派下員連署書,參照祭祀公業條例第31條規定取得派下員大會召集權,有權召集系爭107年派下員大會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於提起本件訴訟前,業以105年派下員大會非由召集權人所召集,且出席人數不足,所作成之決議無效,鄭香宙因此取得之管理權不存在,對鄭香宙提起確認當選無效等事件,請求確認:㈠105年派下員大會所為決議無效。㈡鄭香宙對於系爭公業管理權不存在等語,經原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2號判決敗訴,現由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398號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下稱另案)審理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查核明確,鄭香宙於另案亦以系爭公業無管理人,其類推適用祭祀公業條例第31條規定,徵得5分之1以上派下員連署召集105年派下員大會係屬合法等語為辯,則鄭香宙是否有權召集系爭107年派下員大會之要件事實,實繫於105年派下員大會決議選任其為管理人是否有無效事由存在,此既為另案主要爭點,則另案判斷鄭香宙是否經系爭公業合法選任管理人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裁判之先決問題,如由本件訴訟及另案各別調查、論斷,徒然耗費司法資源,為避免裁判兩歧,爰依上開規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趙伯雄法 官 管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14